索 引 号 | 640324001/2021-00112 | 发文时间 | 2021-04-05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同政办发〔2021〕24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同心县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3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根据《同心县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依法成立,对因患大病医疗费用较高、有实际困难的教职工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救助的基金。
第三条 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由县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交纳、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募集
第五条 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初始资金;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
(三)基金利息收入。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救助对象:同心县在岗在编教职工(含公费师范生)、特岗教师,因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经本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金救助。
第七条 本基金救助病种范围为:
(一)患有《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中所列20种重大疾病的教师,可申请救助。(见附件1)
(二)患有《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52号)中所列门诊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救助。(见附件2)
(三)其他重大疾病及住院治疗费用较高的申请本基金救助的,经本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婚前检查、保健、购买滋补品、营养品等发生的费用;
(五)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
(六)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的;
(七)申报材料不全的,如门诊大病教师必须持有县医保中心核定的《门诊大病诊疗手册》,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身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教师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工会医疗互助补助部分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超出3000元,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个人负担3000元-10000元以下补助30%;
(二)个人负担10000元-30000元以下补助40%;
(三)个人负担30000元-50000元以下补助50%;
(四)个人负担50000元及以上补助60%,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
第十条 教师在同一自然年内多次因大病住院治疗的,可单次结算或累计申请救助,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一条 身患重大疾病教师出院后门诊治疗及身患门诊大病的教师,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超出3000元,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个人负担3000元-10000元以下补助40%;
(二)个人负担10000元-30000元以下补助50%;
(三)个人负担30000元及以上补助60%,最高补助金额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给予相应金额的补助。(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教师重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每年12月申请救助,不得跨年申报和救助。
第十三条 教师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应视不同情况给予补助:
(一)因病或意外事故(不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除外责任)死亡且未产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金;
(二)因病或意外事故经住院治疗后死亡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个人支付额度达不到起付标准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金。达到起付标准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比例申请领取补助金;经报销后高于3000元的,按实际报销金额支付;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标准补足余额。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教师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备齐相关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各学校对上报的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上报县教育工会办理。县教育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经领导小组审签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发放至教师工资卡。
第十五条 教师领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同心县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救助申请表》(附件3);
(二)疾病诊断证明;
(三)住院费专用收据复印件或经医保机构盖章的复印件;
(四)县工会医疗互助补助或其他医疗救助票据;
(五)出院小结或出院证;
(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教师工资卡复印件。
第十六条 教师领取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同心县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救助申请表》(附件3);
(二)必须持有《门诊大病诊疗手册》或患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20种重大疾病的教师的出院后门诊费用。
(三)交费票据原件。
第十七条 教师重大疾病救助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在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初审后,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县教育工会;
(二)县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三)县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审签;
(四)县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按标准发放救助金。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为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教育、卫健、财政、监委、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同心县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在县教育局设立基金专户,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县教育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保证基金的持续运转;做好申请材料初审及相关信息核查工作,保证所有教师公平、公正享受基金救助。
第二十一条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教师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骗取医疗救助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教育、卫健、工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资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的;
(六)在履行医疗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教育、工会、卫健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停止救助,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处非法获取的救助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局具体负责收集、保管救助申请、评议复核、救助金支付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请、打款明细表册、单据等资料要分类规范存档,接受审计、监委、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教师重大疾病救助资金补助标准等由县教育局根据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县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吴忠市相关政策的调整,也将做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病种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及最高支付限额
3.同心县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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