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3-00702 | 发文时间 | 2023-07-12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同安委发〔2023〕45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同心县小型经营场所(“九小场所”)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通知 |
各乡镇(开发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县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强化街道小型经营场所(“九小场所”)安全监管现将《同心县小型经营场所(“九小场所”)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7月11日
同心县“九小场所”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问题)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体制,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验收、移交、约谈、追责问责、销号等治理程序,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各级检查反馈事故隐患问题真改实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问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隐患治理应当按照“五定”要求落实整治任务,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第四条 事故隐患问题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问题,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具体负责全县事故隐患问题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的督查、检查及事故隐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和建档工作。
第六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领导及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问题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监管企业及本单位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工作;乡镇、部门分管领导及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是事故隐患问题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事故隐患问题治理闭环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事故隐患问题主要来源途径为:上级部门监督检查、行业监管部门排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
第八条 事故隐患问题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程序如下:
(一)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事故隐患问题闭环管理程序(附件1)
1.县安委办接到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事故隐患问题清单后,及时向事故隐患问题行业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
2.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研判事故隐患属性,判定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或处罚项),并责令责任企业限期整改,同时对行政处罚事故隐患事项进行行政处罚(无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3.责任企业在整改时限内完成事故隐患问题整改后,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事故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验收、闭环销号,同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县安委办。
4.县安委办针对事故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验收,如事故隐患问题确已完成整改,闭环销号并报上级安委办;如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未整改完成、整改不彻底或存在虚假整改情况,县安委办向行业主管部门下发履职预警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并适时提请分管县领导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责任单位问题虚假整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将整改结果报县安委办。
5.县安委办,再次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验收,如仍存在事故隐患问题未整改完成、整改不彻底或存在虚假整改情况,则向县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对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同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下发停业整顿通知书或向县人民政府提请关闭企业。
(二)行业监管部门排查事故隐患问题闭环管理程序(附件2)
1.行业监管部门排查事故隐患问题后,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问题台账,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研判事故隐患问题属性,判定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或处罚项),同时责令责任企业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事故隐患问题事项进行行政处罚(无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2.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隐患问题台账,在整改期限内复核验收责任企业整改情况,对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问题进行闭环销号,对未整改完成、整改不彻底或存在虚假整改的情况进行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二次复查验收仍未整改完成、整改不彻底或存在虚假整改的情况,则应对生产经营单位下发停业整顿通知书或向县人民政府提请关闭企业。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事故隐患问题闭环管理程序(附件3)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问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问题台账,并及时进行整改、抽查、验收、销号、归档。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应组织各方力量尽早完成整改,复查验收后闭环销号,将整改情况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承担事故隐患问题整改责任,将事故隐患问题整改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内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问题整改相关制度,确保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资金、整改预案落实。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问题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立即组织整改,及时消除。整改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问题整改方案。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问题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问题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县安委办将本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作为对各乡镇(开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督察检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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