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2/2023-00087 | 发文时间 | 2023-09-15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经同心县国土空间规划专题领导小组会议(2023年第5期)研究决定,依法开展同心县新区热源厂节能降碳改造提升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工作,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同心县新区热源厂节能降碳改造提升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兴隆乡冯川村,面积为1.5018公顷,具体位置以项目勘测定界为准,征收土地现状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征收土地目的
用于同心县新区热源厂节能降碳改造提升项目建设。
四、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项目永久征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为水浇地每亩28000元,旱耕地每亩168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以及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规定执行。
(三)项目临时征地中的地力损失费参照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卫至贵阳输气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213号)规定,耕地的地力损失费按照平均亩产值的30%给予3年补偿。
(四)临时用地复垦,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的法定义务人,严格遵循“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承担用地的复垦责任和义务。
五、安置和社会保障方式
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进行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兴隆乡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未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依据以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兴隆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由兴隆乡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此公示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四日,公示期30日 。
七、本项目在未取得项目用地批复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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