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1/2020-00127 发文时间 2020-08-10
发布机构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预旺水库片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
同心县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预旺水库片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

依据2019年6月4日县人民政府第38次专题会议决定,依法开展预旺水库片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土地拟征收及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预旺水库片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面积:预旺镇南塬、沙土坡、土峰等村集体土地1.4843公顷,具体位置以项目的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收土地目的:用于预旺水库片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建设。

四、项目永久、临时征地补偿标准:

(一)项目永久征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基础,具体标准为:水浇地每亩24840元、旱耕地每亩6400元,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有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宅基地、打谷场按照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待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公布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要求落实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兰铁路宁夏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43号)规定执行。青苗、中药材等农作物参照当年市场价按产值进行补偿。

(三)项目临时征地参照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卫至贵阳输气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213号)规定,既水浇地每亩2400元,旱耕地每亩1100元,灌木林、人工草地每亩1420元,天然草地每亩600元。

(四)临时用地复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使用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

(五)关于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按照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将生态移民迁出区集体所有土地收归为国有》(同政发〔2017〕104号)的决定执行。

五、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其他有关事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预旺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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