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2/2020-00010 | 发文时间 | 2020-01-16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供电所、葡萄籽加工基地、环卫停车场))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政府决定征收、转用豫海镇兴隆村、城北村集体土地7.5366公顷(耕地4.1576公顷、其他农用地0.3869公顷、建设用地2.6030公顷、未利用地0.3891公顷)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作为同心县2019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2019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9]183号)。
二、征地用途: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三、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该项目用地位于豫海镇兴隆村、城北村,征收集体土地7.5366公顷,具体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坐标为准,地类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基础,具体标准为:水浇地每亩24840元、旱耕地每亩6400元,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有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宅基地、打谷场按照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支付方式: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以“一卡通”方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六、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同心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同党发〔2015〕46号)规定执行。
七、其他有关事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豫海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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