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2/2025-00066 发文时间 2024-12-26
发布机构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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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心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将丁塘镇八方村、金家井村、湾断头村和河西镇旱天岭村集体所有农用地4.9387公顷(耕地0.1068公顷)未利用地0.5144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将丁塘镇国有农用地0.0009公顷(不占用耕地)转用为建设用地,以上土地共计5.454公顷,作为省道103线新庄集至同心段公路项目(同心段)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省道103线新庄集至同心段公路项目(同心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4〕329号)。

二、征地用途

公路用地。

三、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项目用地位于丁塘镇八方村、金家井村、湾断头村和河西镇旱天岭村,征收转用土地共计5.454公顷,具体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坐标为准,地类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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