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2/2024-00245 | 发文时间 | 2024-11-13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心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50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河西镇桃山村集体所有农用地0.8583公顷(耕地0.7833公顷)、未利用地0.0211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另征收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056公顷。将河西镇国有农用地0.0037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以上土地共计0.8887公顷,作为同心县桃山综合物流园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桃山综合物流园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4〕275号)。
二、征地用途
公路用地。
三、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项目用地位于河西镇桃山村,征收转用土地共计0.8887公顷,具体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坐标为准,地类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河西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