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 640324001/2026-0009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4-25 |
| 责任部门: | 同心县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27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宁夏水务集团同心水务有限公司:
《同心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用水权改革,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用水主体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增产、增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把“四水四定”原则落到实处,实现水资源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17〕10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心县扬黄灌区确权的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用水权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指有一定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面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主要指对骨干工程以下用水主体或管水组织定额内农业用水水费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给予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管理规范、组织有序、服务到位,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定额内节约的水量给予奖励。
第四条 农业灌溉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自治区最新发布实施的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总体上不增加农民种粮负担,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机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管水组织,主要指承担农业用水管理和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特许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社、乡镇基层水管组织等基层用水管理组织。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七条 补贴对象:定额内用水的用水主体或管水组织。
第八条 补贴标准:
(一)畦田灌溉:种植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补贴2元/亩。
(二)高效节水灌溉:已建成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能够严格按照设计方案中规定的灌水方式进行灌溉,且使用效果达到工程设计预期目标,定额内用水补贴3元/亩。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补贴:
1.农业灌溉用水超出定额的;
2.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的;
3.未发生实际灌溉的;
4.未足额缴纳年度农业用水水费的;
5.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九条 补贴程序:
(一)按年度申报,一年奖补一次,年终申报,次年发放。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或管水组织未在有效申报期限内报送申请及相应资料的,视作放弃当年补贴。
(二)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补贴对象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附作物类型、种植面积、用水台账和农业用水水费缴纳凭证等材料),村民委员会汇总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以规定的计算方法核算精准补贴金额,核算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水务局复核,复核无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县水务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拨付至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条 奖励对象:积极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措施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主要包括农民用水户和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定额内用水量降低率≥10%且<20%的,每亩奖励1元;定额内用水量降低率≥20%且<30%的,每亩奖励2元;定额内用水量降低率≥30%的,每亩奖励3元;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
(一)农业灌溉用水超出定额的;
(二)因未按灌水周期及时灌溉、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的;
(三)未发生实际灌溉的;
(四)未足额缴纳年度农业用水水费的;
(五)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职责与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是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筹集的主体,应通过水资源税、水利发展资金、水权交易收益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县水务局要明晰农业用水权,严格执行不同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县农业农村局要指导用水农户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用水主体和管水组织应积极配合水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全面加强奖补资金监管,定期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同心县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相关规定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