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324001/2026-0003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12-31
责任部门:同心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6-01-04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心县调整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补助水平暨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委编办、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审计局、残联:

《同心县调整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补助水平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调整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补助水平暨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分层分类救助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556号)精神,结合我县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依据

1.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5〕56号)中“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74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518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5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92元,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5年11月起执行”的规定。

2.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5〕6号)中“自2026年1月起,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津贴保障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110元、1640元”的规定。

3.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宁民规发〔202317号)规定,临时救助标准由自治区统筹制定,最低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其中“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16号)中“临时救助金按照下列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给予救助;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给予救助”执行。

4.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1〕9号)规定,“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根据户籍情况,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发放”“分散特困人员死亡后,按照不低于基本丧葬费服务标准和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额度执行

二、调整内容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1〕7号)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或分档救助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县城乡低保对象等社会救助补助水平实际,对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供养救助水平、临时救助补助水平进行分类分档调整。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518

1.A类(重点保障对象):执行标准由830//人提高到845//人,适用于:家庭主要成员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主要包括一、二级视力、智力、听力、语言、肢体、精神、多重残疾);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重度残疾人员。

2.B类(基本保障对象):执行标准由800//人提高到815//人,适用于:家庭主要成员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成员或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3.C类(一般保障对象):执行标准由720//人提高到735//人,适用于:家庭主要成员或共同生活的成员残疾、患病;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服刑或失踪,由另一方抚养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6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无赡养能力的。

4.D类(其他保障对象):执行标准由370//人提高到385//人,适用于:家庭成员中阶段性患病、劳动能力低下的人员;因突发性灾害或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人员;家庭成员中有需要常年用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纳入单人保的。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92

1.A类(重点保障对象):执行标准由730元/月/人提高到740//人,适用于:家庭主要成员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主要包括一、二级视力、智力、听力、语言、肢体、精神、多重残疾);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重度残疾人员。

2.B类(基本保障对象):执行标准由670//人提高到680//人,适用于:家庭主要成员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成员或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3.C类(一般保障对象):执行标准由390//人提高到400//人,适用于:家庭主要成员或共同生活的成员残疾、患病;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服刑或失踪,由另一方抚养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6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无赡养能力的。

4.D类(其他保障对象):执行标准由210//人提高到240//人,适用于:家庭成员中阶段性患病、劳动能力低下的人员;因突发性灾害或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人员;家庭成员中有需要常年用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纳入单人保的。

(三)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和丧葬费标准

1.基本生活费: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由900//人提高到970//人;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由670//人提高到730//人。

2.照料护理费: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931号)规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75%执行,标准分别由855元//人提高到930//人、1425//人提高到1560//人。

3.丧葬费:特困人员丧葬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基本殡葬服务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8000元),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临时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进行救助;家庭救助高于1480元,低于7400元的,由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实施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进行救助,家庭救助高于2220元,低于11100元的,由县民政局实施救助。

3.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因特殊情况导致困难程度严重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高于11100元,由县民政部门提请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的方式最高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民政发〔201616号)文件执行,解决急难个案。

(五)孤儿养育津贴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社会散居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津贴保障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110元、1640元。

三、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1月-12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5〕56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主动服务。提高城乡居民社会救助标准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也是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开发区)、民政、财政等单位要把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按月足额发放各项救助资金。

(二)加强资金保障。提标后,各乡镇(开发区)、民政局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每月及时足额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发放救助补助资金。

(三)加强精准管理。各乡镇(开发区)、民政局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新媒体平台,加强各项民政救助政策的宣传,特别要及时将此次提标实事宣传到位,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畅通信息共享渠道,采取入户走访、视频查访、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动态复核,不断提高精准管理水平;突出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推动社会救助从“保生存”向“防风险”“促发展”转变,持续打造高效、温暖、精准、多元的社会救助体系。


附件:1.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救助调整一览表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说明

      3.同心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任务分工



附件: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