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 640324001/2026-000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8-19 |
| 责任部门: | 同心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9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单位,区(市)属驻同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全区深入推进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自治区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深化殡葬改革,规范行业管理,优化服务供给,完善保障机制,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到2025年底,力争改革成效进一步显现,散埋乱葬等乱象有效遏制,移风易俗取得积极进展,惠民政策有效落实,管理规范进一步提升,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管理更加完善,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和跨部门协同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综合监管效能提升,群众满意度稳步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深化专项整治。各乡镇(开发区)、各职能部门要将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作为推动殡葬事业补短板、堵漏洞、促提升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自查自纠力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强化跨部门协作,加快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等行为。加强对医院、殡葬服务机构、企业经营行为的全面监管,定期开展殡葬领域风险隐患排查与治理,持续巩固整治成效,坚决防止散埋乱葬等问题反弹。
(二)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各乡镇(开发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在土葬区积极引导群众集中安葬,推行遗体深埋,大力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减少土地占用、资源消耗和非降解材料使用。加强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的用地保障,完善用地取得与供地机制。严格限制墓穴、墓位占地面积与墓碑高度,鼓励采用可降解材料,持续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推动殡葬方式从资源消耗型向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型。
(三)深化殡葬习俗改革。各乡镇(开发区)、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清明节等重要节点与日常宣传,广泛普及殡葬法规政策,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摒弃陋习,树立“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坚决抵制低俗迷信、铺张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规范丧事行为,遏制重殓厚葬等陈规陋习。将殡葬移风易俗与巩固脱贫成果、建设和美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及基层治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的自治功能,把“厚养薄葬”纳入村规民约,逐步推广文明、节俭治丧方式,倡导绿色、安全、文明祭扫,规范群众丧事活动。
(四)优化殡葬设施资源布局。县民政局要立足县域殡葬服务需求与长远发展,加快编制《同心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24—2035年)》,合理规划公墓、殡仪服务站等设施数量与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填补设施空白区域,调整优化资源薄弱地区结构,确保殡葬设施种类、规模、服务能力与群众需求和改革要求相适应。自然资源局同步将殡葬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村庄规划,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五)健全殡葬服务制度体系。县民政局要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等项目纳入清单范围,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进行动态调整。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强化督导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六)完善殡葬服务供给结构。在保障基本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非基本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有序参与,促进供给主体和方式多元化,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持续巩固事业单位在基本服务供给中的主导地位,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服务方式与内容,提升服务品质与示范效应。完善直接接触遗体的殡仪服务管理制度与标准,明确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服务规范化。
(七)加强殡葬行业综合监管。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力量建设与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建坟、散埋乱葬、违规土葬等行为。坚决纠治利用行业特殊性谋取私利,严惩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制定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管理规范,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殡葬中介服务,净化市场环境。
(八)规范公墓审批管理程序。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开发区)选址联勘联审和用地审批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建设主体报县民政局,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报县民政部门,经县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烈士陵园、军人公墓、捐献者纪念设施等须符合规划,由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各乡镇(开发区)要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协助民政、自然资源部门完善已建农村公益性墓地手续,合理申请墓地用地,保障殡葬活动正常开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新建、扩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九)强化公墓运营管理。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业务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实行坟墓包片负责制,乡镇包村领导负责政策宣传与督导,组织村(组)干部、网格员等开展巡防,指导村(社区)将殡葬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由红白理事会管理丧事。严禁超标准建墓、家族墓、豪华墓、艺术墓等。规范墓穴管理,遗体单人墓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6平方米,推广使用卧碑(尺寸小于0.45m×0.35m×0.1m)。
(十)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县委编办、人社局、民政局要将“同心县殡葬管理服务中心”纳入机构编制管理,配置足额事业编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10名工作人员,加强对石狮城一、兴隆李堡、丁塘八方、下马关西沟、逝安园等5座墓地的现场管理、设施维护及协调服务工作。加大殡葬业务培训力度,建立技能竞赛等机制,持续提升队伍专业能力。
(十一)完善殡葬资金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殡葬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按照每年50万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在殡葬管理、基本殡葬服务运转、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殡葬执法、殡葬宣传以及殡葬习俗改革等方面的必要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建立完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建立死亡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人员死亡信息跨部门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规范流程、提升效能。县卫健局、公安局依据职责规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实时推送死亡人员信息至公安部门。公安局依法办理户口注销,并同步推送民政、人社、医保、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民政局依据信息终止社会救助待遇;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停发养老金、工伤待遇,办理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结算;医保局结清医疗费用并终止医保待遇;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停发相关补助并办理待遇结算。通过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定期开展“死亡人员违规享待”清查,杜绝“人亡待遇领”,确保公共资源精准配置。
三、部门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同心县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完善殡葬管理事业发展重大制度、政策和机制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完善殡葬服务体系;研究分析和解决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积极推动全县殡葬事业再上新台阶。
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县委宣传部:全面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将殡葬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倡导树立绿色文明殡葬新风,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县民政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殡葬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其他开展殡葬服务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牵头制定殡葬发展规划、政策标准,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管,监督指导殡葬服务工作。牵头开展殡葬领域工作调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殡葬改革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加快殡葬信息化建设,推动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死亡信息终止社会救助待遇并追缴资金。
县发改局: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殡葬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殡葬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工作。将民政等部门归集共享的殡葬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通过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宁夏)”网站共享公示。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殡葬领域服务项目施行价格核定。
县公安局:负责对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管理,依据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人社、医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送注销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健全完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优化惠民殡葬政策,加强经费保障和资金使用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殡葬改革法规政策规定,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的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殡葬设施的用地空间,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用地需求。依法处置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殡葬设施、破坏耕地建坟行为。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境监管,指导支持火化机环保改造,结合部门职责,提出意见建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对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工程中除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丧事活动中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劝导和查处。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在城镇的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尸体;不得在街道、居民区游丧、抛撒纸花、纸钱。
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对治丧活动中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管。对文物保护区散埋乱葬坟墓的整治。对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建坟修墓行为进行监管,对在其内已形成的安葬区,依法依规进行治理。
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湿地建设殡葬设施和私建坟地等行为。
县卫生健康局:监督医疗机构规范开具死亡证明,实时推送死亡信息至公安部门。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内违规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活动进行查处。配合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殡葬服务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价格垄断经营行为。配合民政部门依法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相关组织和个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配合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县医保局:依据共享死亡信息终止医保待遇,结算医疗费用。
各乡镇(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墓地(历史埋葬点)具体管理工作。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殡葬管理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组织和实施辖区内坟墓排查和整改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殡葬活动中的具体问题;将殡葬专项规划纳入到村庄规划中。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殡葬服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殡葬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将殡葬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改进党风政风民风的重要内容,紧盯目标任务和薄弱环节,努力提升殡葬服务保障能力,切实把殡葬改革这一事关老百姓的“生死大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密切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组织协调作用,主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强化对殡葬工作的认同感和责任意识,从项目建设、资金支持、服务管理、市场监督等多方面对殡葬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跟进督促检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落实情况,依法依规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重要项目、重要环节、重要指标形成跟踪问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殡葬事业工作有序推进、顺利完成,促进我县殡葬服务水平和能力全面提升,殡葬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优势,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广泛宣传殡葬法规及惠民政策,宣传文明节俭、生态节地、低碳环保的殡葬理念和先进典型,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形成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有效期自2025年9月19日至2030年9月18日,其间如有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