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 640324001/2025-0015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2-22 |
| 责任部门: | 同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23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审计局:
《同心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教育培训质量,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退役军人发〔2025〕21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24年9月1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役且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是指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及区市县财政安排的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资金。
第五条 在统筹用好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补助培训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培训费(含技能评价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材料费、场地费、交通费等)、中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学杂费、食宿费(生活补助)以及教材编写、承训机构质量绩效评估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费在以下标准内据实开支:
(一)适应性培训。退役士兵参加线下适应性培训,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按照实际参培人数、天数综合支付。
(二)职业技能培训。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准入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费补助标准分别为2000元、2500元、4500元、5500元、6500元。新职业(工种)无法确定技能等级的培训费按照高级工标准执行。参加汽车驾驶员培训后取得证书的,C类驾照培训费每人补助3500元,B类以上驾照培训费每人补助5000元(以上补助资金均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核报,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创业培训。“产生你的企业”“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培训费分别为每人600元、1400元、2000元,网络创业培训费每人2000元。
第八条 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退役士兵选择在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学习,学制期1年以上(含1年)的,学杂费高于国家补助的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予以报销,并给予1500元的生活补助,学杂费报销和生活补助时间为一个学制期。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九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中组织退役士兵培训时,培训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含食宿费、教材费、场地费、生活补助费)确定,签订培训合同,培训结束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合同约定实际培训人数、天数拨付资金。培训的计划发布、报名审核、资金划拨登记等工作全程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教育培训模块实施。
第十条 退役士兵通过全国一体化退役军人网上服务平台(https://wsfw.mva.gov.cn/#/index,选择个人注册)或退役军人服务APP,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项目参加培训,由本人先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培训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培训合同原件和缴费发票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报销培训费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核报。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承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规定学时证明和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按规定支付给退役士兵本人。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本人和承训机构不得就同一职业(工种)向不同层级、政府机关重复申请补助资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与相关部门核对,确认未重复申报的按程序兑付,并将已核发补助的人员名单抄送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核查机制,杜绝重复领取。对挪用截留、重复申报、多头领取等行为,及时追缴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其资助资金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国家政策确定,由所在学校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