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063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
| 责任部门: | 同心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单位,区(市)属驻同有关单位:
《同心县调整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补助水平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调整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补助水平暨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方案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加强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分层分类救助作用,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2 号)精神,结合我县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依据
1.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2 号)中“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69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83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1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57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含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
2.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宁民规发〔2023〕17号)中“临时救助标准由自治区统筹制定,最低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16号)执行”的规定。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16号)“临时救助金按照下列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给予救助;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给予救助”的规定。
4.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1〕9号)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根据户籍情况,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1.3倍发放”“分散特困人员死亡后,按照不低于基本丧葬费服务标准和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平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40%的额度执行”的规定。
5.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1〕7号)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或分档救助标准”的规定。
6.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4 号)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1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30元。从2024年1月1日执行”的规定。
二、调整内容
结合我县城乡低保对象等社会救助补助水平实际,综合比较周边县(市、区)城乡低保对象等社会救助补助水平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对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供养救助水平、临时救助补助水平进行分类分档调整。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A类(重点保障对象):执行标准由810元/月/人提高到830元/月/人;
2.B类(基本保障对象):执行标准为780元/月/人提高到800元/月/人;
3.C类(一般保障对象):执行标准为700元/月/人提高到720元/月/人;
4.D类(其他保障对象):执行标准为360元/月/人提高到370元/月/人,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83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A类(重点保障对象):执行标准由700元/月/人提高到730元/月/人;
2.B类(基本保障对象):执行标准由650元/月/人提高到670元/月/人;
3.C类(一般保障对象):执行标准由370元/月/人提高到390元/月/人;
4.D类(其他保障对象):执行标准为200元/月/人提高到210元/月/人,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57元。
(三)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和丧葬费标准
1.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标准调整为: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由 845元/月/人提高到900元/月/人;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由600元/月/人提高到670元/月/人。
2.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9〕31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和75%执行,分别为855元/月/人和1425元/月/人。
3.按照特困人员丧葬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基本殡葬服务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16430元)的40%,同心县现行特困供养丧葬费标准由5000元提高至6600元。
(四)临时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县城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进行救助。原则上家庭救助高于1380元,低于6900元的,由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实施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同心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进行救助,原则上家庭救助高于2070元,低于10350元的,由县民政局实施救助。
3.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因特殊情况导致困难程度严重加重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高于10350元,由县民政部门提请同心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的方式,最高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民政发〔2016〕16号)文件执行,解决急难个案。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1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30元。
三、执行时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新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4月全部执行到位,并对2024年1-3月差额部分进行补发;特困人员丧葬费、临时救助新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主动服务。提高城乡居民社会救助标准是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也是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开发区)及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把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按月足额发放各项救助资金。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乡镇(开发区)、民政等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资金,并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发放救助补助资金。
(三)加强精准管理。各乡镇(开发区)及民政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强各项民政救助政策的宣传,特别要及时将此次提标实事宣传到位,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畅通信息共享渠道,采取入户走访、视频查访、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动态复核,不断提高精准管理水平。突出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推动社会救助从“保生存”向“防风险”“促发展”转变,持续打造高效、温暖、精准、多元的社会救助体系。
本方案自2025年8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0日,《同心县调整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补助水平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方案》(同政办发〔2024〕16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