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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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324001/2025-0005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5-12
责任部门: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5-12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同心县现代设施农业大棚运营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同政办规发〔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现代设施农业大棚运营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现代设施农业大棚运营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心县现代设施农业大棚的运营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产品质量与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51号)、《宁夏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宁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同心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代设施农业大棚以下简称大棚),指由支撑骨架(土木结构、砖木结构、全钢骨架)、塑料薄膜和卷帘机组成的冷棚;由两侧山墙、维护后墙体、支撑骨架(土木结构、砖木结构、全钢骨架)、塑料薄膜、保温被、卷帘机和其他增温设备组成的暖棚所有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分拣车间、冷库、蓄水池、防疫室、砂砾路、护栏、消防设施、育苗设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同心县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现代设施农业大棚(由各类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并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供电公司为行业指导和资源保障部门,负责选址规划、资质审查政策制定技术指导;各乡镇(开发区)监督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棚的资产分配种植规划、组织培训、监督考核、协调服务、产品营销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理责任主体,享有资产所有权,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经营、维修管护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积极配合乡镇各项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脱贫户、监测对象和低收入群体为经营管护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享有使用权,负责依据本乡镇种植规划进行种植管理,保障产品收益,爱护设施设备,保持棚内卫生,及时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大棚资产负有分配、确权、监管责任。应按照规定将资产分配、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包含移交单位、移交时间、名称、数量、原值、折旧、净值及资产现状等信息)定期对大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村委会为大棚资产所有人享有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负有资产登记和日常管理责任。应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及时将已确权资产的信息(必须包括名称、数量、原值、折旧、净值、现状、运营方式、收益等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每年底,对所有大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确定各种资产、物资等实际结存数,与账存数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将清理核对结果上报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备案大棚资产处置属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发生出售、置换、报废等资产变化时,应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大棚资产出现毁损、丢失等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作出相应赔偿属于违纪违法的,乡镇(开发区)应及时作出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缴损失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公平的承包或租赁程序进行分配。在同等条件下,可依法依规对脱贫户、监测对象和低收入群体予以优先支持。经营主体对大棚享有使用权,对大棚资产负有日常维护责任应每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营承包合同并缴纳承包费用,承包费用和使用年限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对于私搭乱建、闲置荒废、随意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营主体,取消其当年经营资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收回并重新分配。


第三章  运行管理


条  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大棚运行监管责任主体,应确定1班子成员负责大棚运行监管工作,定期召开现代设施农业产业发展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市场需求、土壤特点和气候条件,发布科学合理的年度指导性种植生产计划和营销计划供经营主体参考,做好育苗、种植及销售等工作。每年应至少组织2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经营主体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

条  村委会负责大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基础设施的维修保障。必须建立健全大棚维护保养制度,做好大棚墙体、骨架、塑料薄膜、保温设备、通风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水、电等基础设施的维修保障工作,必须在经营主体申请维修服务起1个工作日内提供上门服务并做好维修记录;原则上3年统一更换棚膜,棚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455-2019《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6年统一更换棉被,棉被质量必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DB64/T 708-2011《温室保温被》),派专人每天对设施进行巡查巡检,及时清理园区内农业固废做好公共区域卫生清洁工作、处理经营主体申请的报修维修工作

第十条  经营主体应服从乡镇(开发区)和村委会管理,参考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年度种植生产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种植品类,但需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接受技术服务团队指导,进行一体化、标准化田间管理及时清理棚内残枝败叶和生产垃圾;按时记录种植品种、播种时间、施肥用药情况、采收日期等信息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及农业实情等监测预警和防控处置工作

第十条  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要精准市场定位、强化品牌建设、优化产品包装、创新销售模式、拓展多元渠道、靶向宣传推广,保障产品收益。


第四  安全生产


第十条  县气象局、农业农村局行业部门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预警及行业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突发极端天气事件或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做出灾害预警并做好灾害处置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工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定期开展农资打假工作

第十条  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村应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对大棚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每年应至少组织2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经营主体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十条  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高效落实防火、防风、防低温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第五  监督考核


第十条  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季度对大棚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1次年度考核,依据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合规经营等综合指标对经营主体进行评价,对连续两年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经营主体,经整改无效后,可依法依规调整其承包资格发现管理不善、效益下降、财产损坏等行为3次以上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调整其承包资格并照价赔偿损失;发现管理费用使用出现违规情形时,应作为问题线索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村委会应定期召开大棚种植运营工作调度会,及时掌握大棚资产运营管护、作物生长及生产销售情况,协调解决种植过程中的突发问题,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向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汇报

第十条  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依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对大棚资产进行跟踪督察,防止资产流失及资产闲置。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56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6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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