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01/2026-00130 | 发文时间 | 2026-06-25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同心县城市更新-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区(市)属驻同各单位:
现将《同心县城市更新-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办公室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5日
同心县城市更新-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着力解决城区危旧房住房安全隐患、基础设施落后、功能不完善等问题,有效改善居住条件和城区环境,拟实施同心县城市更新-城区危旧房改造升级项目,对畜牧局、印刷厂、转播台二期、一小二三期、东环路未通路段5个片区430户房屋实施征收改造。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政府令第6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畜牧局、印刷厂、转播台二期、一小二三期、东环路未通路段5个片区430户房屋实施征收改造,使得改造片区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健全完善,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区宜居宜业水平明显提高,居民幸福指数明显提升。
二、改造范围
(一)畜牧局片区:
北片区:东至民生街、南至东方宾馆、西至原县医院、北至长征东路,涉及房屋征收户80户;
南片区:东至民生南街、南至万盛富商场、西至团结南街、北至伊欣苑小区,涉及房屋征收户27户。
(二)印刷厂片区:东至民生街、南至长征东路、西至团结北街、北至利民路,涉及房屋征收户179户。
(三)转播台片区二期:东至豫海北街、南至同德巷、西至实验小学东侧水平界线向南延伸至同德巷、北至永庆西路,涉及房屋征收户29户。
(四)一小片区二三期:东至文化南街、南至银平东路、西至豫海南街、北至长征东路,涉及房屋征收户81户。
(五)东环路片区未通路段:东至幸福社区南一东巷、南至第四幼儿园北侧无名路、西至长征东路南一巷、北至长征东路,涉及房屋征收户34户。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调查。依据县城规划区航空遥感影像图,开展现状调查,确定改造范围和对象,全面掌握土地、不动产登记确权、住房现状,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建立房屋信息数据库及危旧房台账。
(二)计划制定。按照“以点带面、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和重点区域优先原则,梳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年度计划,明确改造规模、地块和时序。
(三)方案拟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同心县实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听证会;同步开展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根据反馈意见及评估结果修改完善后公布实施。
(四)组织实施。按照实施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有序开展房屋征收、拆迁、建设及安置工作,实行“一户一档”管理,确保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五)验收移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同步完成配套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后期管理责任。
四、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实施主体
同心县人民政府为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同心县危旧房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及豫海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配合协同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协调、规划建设、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房屋认定标准
主房:主房层高不小于2.8米、进深不小于5米;
附房:层高不小于2.5米、进深不小于3.5米;
杂房:层高小于2.5米且不小于2.2米;
简易房:层高小于2.2米。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
住宅用房主房按照3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附房按系数折算成主房进行补偿,杂房和简易房按照附件3认定予以补偿,商业用房4000元/平方米;不认可该标准的,由被征收人与危旧房改造指挥部共同委托《宁夏法院对外委托备选专业机构名录》中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2.产权调换
①住宅用房主房调换以一楼为基础楼层,砖混结构(含砖木结构起脊瓦房)和框架结构调换系数为1:1、非砖混结构调换系数为1:0.9;住宅用房附房按照砖混结构1:0.7、非砖混结构1:0.6的系数折算为主房面积,依据调换系数执行。主房和附房以外的附着物及附属物只给予货币补偿(参照附件3)。
②商业用房产权调换系数与住宅一致。除对被征收人的主房和附房进行产权调换外,其他附着物及附属物只给予货币补偿(参照附件3)。
③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为商业用房的,砖混结构(包括砖木结构起脊瓦房)按1:0.7非砖混结构按1:0.6折算调换商业用房。未经批准改变为其它性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④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住用途的楼房,单层的按商业用房补偿标准补偿,两层的按照证载商业用房面积适用商业用房补偿标准补偿,多层(三层及以上)的一、二层按商业用房补偿标准补偿,其余楼层按住宅用房补偿标准补偿。
⑤以地换房补偿(适用于平房):被征收人选择以院落置换房屋安置的,以每个院落为基准,实行“以地换房”安置,除树木、苗圃外,地上建(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根据地段优差每0.1亩院落置换21-25平方米住宅楼房(多层楼房以一楼为调换基础楼层)。具体划分为:银平路以北、民生街以西、永庆路以南、同心大道以东,每0.1亩院落置换25平方米住宅楼房;人民街以西、永安路以南、同心大道以东、东顺路以北和新区所有征收范围内均为每0.1亩院落置换24平方米住宅楼房;永安路以北、铁路以西、金桥巷以南、红军路以东,每0.1亩院落置换23平方米住宅楼房;金桥巷以北、铁路以西、三水大道以南、红军路以东每0.1亩院落置换22平方米住宅楼房;东顺路以南、铁路以西、银平路以东、边浅沟以北,每0.1亩院落置换21平方米住宅楼房。若选择货币补偿,按照置换面积3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安置房源为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安置住房,由同心县危旧房改造指挥部统一调配,具体位置、户型、价格及交付时间另行公告。
(五)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及其他费用补偿
1.搬迁费:住宅用房以主房和附房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15元/平方米一次性发放搬迁费;办公用房按15元/平方米发放搬迁费,商业用房按18元/平方米发放搬迁费(用于生产加工的商业用房按实际费用协商或依法评估确定);期房产权调换发放两次搬迁费,货币补偿或现房调换发放一次搬迁费;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住宅选择新建商品房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通过拆除验收的按应安置面积6元/平方米/月一次性发放24个月;逾期未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双倍发放;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不予发放。
3.营业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每平方米3500元补偿价值的7‰比例计算,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即:3500元/平方米×7‰×3×应安置面积。
4.其他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其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分别补偿95元、320元、160元、280元,电表权属国网同心县供电公司的补偿国网同心县供电公司;主房装修装饰按等级补偿(参照附件5),附房装修装饰不予补偿。
(六)产权认定与安置规则
1.产权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权属证书认定;商业用房需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权属有异议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改变用途的,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上交危旧房改造指挥部,由指挥部及时推送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关于分户:以被征收房屋(含以地换房)应安置面积为基础,按每套应安置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执行分户政策;严禁恶意分户套取奖励资金;分户时禁止房地分离;空院落不予分户。
3.住宅安置面积结算: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10%以内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10%部分按开发商市场价格购买;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补偿。
4.住宅安置楼层折算系数:总高七层建筑系数为一至二层1:1.0,三层1:0.98,四至五层1:0.97,六层1:0.99,七层1:1.05;总高十层建筑系数为一至二层1:1.0,三层1:0.99,四层1:0.98,五层1:0.96,六至八层1:0.95,九层1:0.99,十层1:1.05;总高十一层建筑系数为一至二层1:1.0,三层1:0.98,四层1:0.97,五层1:0.96,六至九层1:0.95,十层1:0.99,十一层1:1.05;总高十七层建筑系数为一至二层1:1.0,三层1:0.98,四至五层1:0.97,六层1:0.96,七至十三层1:0.95,十四层1:0.96,十五层1:0.98,十六层1:0.99,十七层1:1.05。
5.安置顺序:按拆除先后顺序选房,同一安置对象有两套及以上安置实行楼层搭配。
(七)奖励政策
1.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以发布征收公告的每个片区为基础,以院落为单位,在征收拆迁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前30日(含30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拆除验收的,奖励10万元;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第31日至50日(含5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拆迁验收的,奖励5万元;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第51日至公告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拆除验收的,奖励2万元;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每日对奖励对象及资金进行公示。
2.其他奖励
(1)被征收人家庭属零彩礼家庭(需提供有效证书及相关文件)按期完成拆迁的,每户另行奖励10000元;
(2)以下情形(需提供有效证书及相关文件)按期完成拆迁的,每户另行奖励5000元:
①被征收人家庭属低彩礼家庭;
②户籍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烈士遗属;
③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3)签订补偿协议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策支持与要素保障
(一)资金筹集。采取财政补助、地方专项债、社会资本参与、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规范使用。
(二)土地保障。在全县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安置用地,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建设用地及时供应;坚持相邻多宗零散土地归宗集中改造。
(三)政策优惠。改造中涉及住房、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各类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
(四)其他政策。对2026年3月26日城区航空遥感测绘之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或改变现有房屋使用性质的不予补偿;对单位所属用途为办公、仓储或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作为住宅房屋进行分配。
六、工作要求
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危旧房改造指挥部,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四套班子相关领导任副总指挥,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抽调各部门、有关乡镇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负责总体调度和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解读改造意义,引导居民理解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统一管理,对抽调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确保熟练掌握政策程序;统一补偿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到底、一套政策执行到底”。要加强纪律约束,严明工作纪律,加强资金监管和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工作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对弄虚作假的被征收人不予安置补偿,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争议处理与附则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危旧房改造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布后30日实施。本方案实施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本方案由同心县危旧房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同心县城市更新-城区危旧房改造指挥部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2025年同心县城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表
3.附属设施重置价格表
4.绿化树、果类树及苗木价格
5.同心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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