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1/2022-00114 发文时间 2021-09-18
发布机构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力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前期审批和后期监管并重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同心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在县域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大宗采购和服务项目。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凡是使用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含装修、维修项目),无论投资规模大小,都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经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依据会议纪要可直接进入立项审批程序;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益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

(二)立项申请提出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分管副县长牵头召集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对项目进行预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预审),出具预审意见。预审的重点是: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综合效益、项目资金来源、财政风险控制、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是否符合规划等。

(三)项目通过预审后,概算投资或采购在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上的,由项目建设部门填写《同心县政府投资项目审签单》,经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呈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概算投资或采购在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下的,由项目建设部门分管副县长请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经审定后的项目方可进入以下立项审批程序:

(一)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同时向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县分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不得用于组织招投标活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但不得用于施工、设备招标;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可以用于施工、设备招标。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须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对项目的立项审批之前,县财政局要对项目投资来源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资金审查意见或者承诺函,项目投资来源未落实的,县发展和改革局不予批准立项。

十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咨询论证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第十工程咨询专家论证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召开,必要时可同时邀请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论证,形成结论意见,咨询服务费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招投标和采购管理

第十项目实施单位在启动招投标或采购程序前,应编制投资预算报告书进行控制价审核,控制价审核结论作为招标或采购的依据。

第十项目经控制价审核后,其招投标或采购实施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施工在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材料、设备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建设部门的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二)工程施工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材料、设备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投标或采购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按月度将工程进展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及相关县级领导。

第十项目资金管理坚持预算不超过概算、结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时,应将资金来源计划(或筹资方案)连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县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作为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立项的依据之一。

凡需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投资概算等内容的项目,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并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项目未经立项审批或者不符合建设规定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增加或减少投资预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地点的。

(三)招投标或采购实施方案未按程序审批擅自开展招投标或采购活动的。

(四)资金拨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农民工资的。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十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联合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一)项目建成在交付使用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二)建设项目经过建设单位初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后,在1个月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联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接到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联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防、城管、档案及供水、排水、供热、电力、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单位)启动各类专项验收和总体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结果。

十九  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四)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五)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七)填写完整相关专业报表,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二十竣工验收通过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交付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经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复在我县境内实施、委托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建设与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项目批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实施计划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将项目相关资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二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同心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单

      2.同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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