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1/2021-00175 发文时间 2021-10-05
发布机构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同政办发〔2021〕6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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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推动全县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区市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视察宁夏重要家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教育优先发展,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改革,优化督导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为提升教育质量、全面完成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建立对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的教育督导机制,督促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办学评估标准,建立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实施的督导工作机制,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实行教育督导部门统一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教育督导办法,切实履行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职能。建立教育督导长效机制,实现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坚持每年开展1次综合督导和根据需要的专项督导工作,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诊断分析,提出整改工作意见,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整改工作任务。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向市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评价,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县党委、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执行、协调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维护教育公平、执行办学标准、落实教育投入、加强经费管理、保证教师编制待遇、保障学校安全、教育扶贫和实施重大教育工程项目等情况,加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和监测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组织开展教师学生减负、教师违规补课、民办学校招生收费和教学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学生安全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特色创新、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开展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前,县教育督导委员会进行一轮综合督导。按照管理权限将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纳入督导范围全方位督导。进一步完善督学责任区建设,全县学校每校配备1名挂牌责任督学,建立督学联系督导制度。科学划分本区域内督学责任区,合理配备责任督学,实现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教育评估监测。按照自治区监测制度和规程开展工作,加强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引导督促学校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能力评估。发布监测报告,发挥教育质量监测对决策调整与教育教学改进的支撑作用,实施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改革,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全面破除唯分数、唯升学的问题。探索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教育局、财政局、县委编办,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创新教育督导方式方法。探索“互联网+大数据”督导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督导监测工作。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基层单位增加负担、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完善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对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规范反馈制度。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及时以召开会议反馈或下发书面通知的形式,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建议和要求。以会议形式反馈督导结果的,根据需要邀请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强化整改制度。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导结果,督促被督导单位及时整改督导发现的问题,被督导单位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单位要下发督办通知,要求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要负连带责任。(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健全复查制度。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本县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针对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随时掌握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落实激励制度。县人民政府将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和整改工作积极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向教育督导结果优秀和整改工作积极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倾斜。(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各级党委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督导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会同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委组织部门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追责。对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依法督促学校董事会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涉嫌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督导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根据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数量和在校学生数量,按照督学与学校数的比例不低于1:5和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的要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一批兼职督学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督学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注重聘用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有行政管理经验、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督学,从事督政工作;聘用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有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经验、有深厚教育情怀的校长(园长)、教师担任督学,从事督学工作;安排在职的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业务骨干、教研员、优秀校长(园长)和业务能力强的学校中层领导担任挂牌责任督学,从事学校经常性督导工作。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制定和完善督学培训制度,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督学岗前培训和定期专题培训,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探索构建督学网络学习平台,为督学提供专业发展空间。制定督学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参加培训、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业绩突出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任命或解聘。(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和监督。建立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监督制度,严格对教育督导队伍的管理监督。加强督导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队伍恪守职业操守,依法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各级督学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教育督导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将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建立教育督导改革重点任务会商机制,研究解决督导队伍建设、条件保障和制度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研究制定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督学管理办法、督导工作规程等教育督导管理体系,加快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使教育督导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

(三)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县财政局要把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划拨教育督导经费,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政、督学和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研究制定全县督学工作待遇规定,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保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督学开展培训的经费。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各有关涉及单位或部门在办公用房、办公设备配置、督查车辆安排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和县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落实教育督导队伍人员编制,落实督导人员职级待遇,为建立专业化督导队伍提供支撑。

(四)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教育”示范区建设成果,完善教育督导信息系统,构建全县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技化水平。

(五)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和宣传。组建县级教育督导专家研究团队,围绕各级各类教育领域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着力破解制约我县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大力宣传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先进典型,营造支持教育督导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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