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1/2020-00025 | 发文时间 | 2020-03-25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同政办发〔2020〕17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政府救助保险实施方案》《同心县2020年政策性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同心县政府救助保险实施方案》《同心县2020年政策性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1.《同心县政府救助保险实施方案》
2.《同心县2020年政策性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同心县政府救助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重大意外事故及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方案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
(三)保险对象:凡具有同心县户籍的自然人或在同心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
(四)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救助保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拥挤踩踏救助保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附加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附加精神病人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附加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6.附加自然灾害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冰雹、崖崩、雷击、洪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原因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7.附加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8.增加公共区域溺水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9.增加生活困难及医疗救助保险。为帮助群众摆脱因灾、因病致贫返贫的恶性循环,增加生活困难及医疗救助保险,对低保户、残疾人群、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及政府需要救助的人群。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因发生生活困难给予补助(需政府出具救助证明);居民发生意外及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需政府出具救助证明)。每人最高救助2000元,总救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扩展传染病救助保险。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1万名疾控人员及志愿者提供传染病救助保险,在承保期内感染新冠肺炎的,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每人20万元)、医疗费用(每人2万元),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
(六)主要责任免除。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居民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居民实施的自残、自杀等故意行为。
(七)保险保障。根据全县实际,居民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5万元;发生道路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居民残疾的,依据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并出具伤残程度证明,按照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发生居民残疾的其它政府救助情形,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并出具伤残程度证明,按照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八)保险费。
保险险种 | 责任限额 | 每人 保费 | |||
累计责任限额 | 其中: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 ||
火灾爆炸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20万元 | 5万元 | 8.78元 |
拥挤踩踏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20万元 | 5万元 | |
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20万元 | 5万元 | |
精神病人伤人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20万元 | 5万元 | |
高空坠物伤人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20万元 | 5万元 | |
自然灾害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20万元 | 5万元 | |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20万元 | 5万元 | |
公共区域溺水救助 | 500万元 | 500万元 | 20万元 | 5万元 |
总保费=所辖居民*每人保费=336891人*8.78元/人=2957902.98元(注:按照每人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5万元计算,综合费率为0.0187%,保险费为46.75元/人,给予0.1878的折扣优惠,故保险费为8.78元/人)。
二、保费缴纳
保费缴纳由县财政据实统一支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金融局、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救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政府救助保险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政府救助保险制度实施。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投保人,牵头组织实施政府救助保险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各项政策落实,督促承保、理赔以及防灾防损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政府救助保险保费,监督保险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县金融局负责完善保险运行机制,严格筛选并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职责。保险公司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做好承保、理赔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及时提供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投保、核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
(三)完善风险体系。积极探索扩大政府救助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对特殊贫困群体的保障能力。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以及面向特定领域的责任保险,全面提高保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附件2
同心县2020年政策性农业机械综合保险
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平稳有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增强全县农业机械作业抵御事故风险能力,防范化解因农业机械事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中国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关于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农(机)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落实中央及区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事故损失,提高农业机械化保险服务水平为中心。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按照“政府推动、保障适度、费率合理、操作简便、机手自愿”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农机具保险为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险种、保险范围及任务
(一)险种。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由农业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操作人员责任保险组成。
(二)保险范围。纳入全县农机管理范围的大中型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大型饲料混合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以及铡草机等“六小”农业机械拥有、使用的农民、企业及合作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三)目标任务。2020年完成不低于2223台大中型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大型饲料混合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以及铡草机等“六小”农业机械综合保险项目的约束性任务。
三、承保及费率标准
(一)承保方式。采取“政府引导、财政补贴、协同运作”的方式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费用由县财政补贴70%,投保人承担30%。投保时,农户需交清应承担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财政补贴、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合同生效后,县财政补贴资金按财政管理规定支付。
(二)保险金额。
1.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全日粮饲料混合搅拌机农业机械损失险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操作人员责任险20万元。
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微耕机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操作人员责任险20万元。
3.小农机(铡草机、粉碎机、脱粒机、卷帘机)农业机械损失险0.1万元,操作人员责任险10万元。
(三)保险费率。
1.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全日粮饲料混合搅拌机农业机械损失险0.2%、第三者责任险0.1%、操作人员责任险费率0.1%。
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微耕机第三者责任险0.1%、操作人员责任险费率0.1%。
3.小农机(铡草机、粉碎机、脱粒机、卷帘机)农业机械损失险0.5%,操作人员责任险费率0.1%。
(四)安全检测服务。为排除小农机在农忙过程中存在的生产隐患,保险公司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承保的小农机进行检修,检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换件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保险生效日期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
四、保险管理
(一)经营模式。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实行“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模式。
(二)保费管理。人保财险待保费收取完毕后要及时汇总投保清单并出具保险单,同时将财政补贴申请报送农业农村部门,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位。人保财险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管理,且据实列支,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其农业机械综合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理赔服务。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人保财险制定详细的理赔操作细则,严格规范理赔操作流程,防范各类风险,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人保财险要设立专门的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事故后,由投保人直接向人保公司报案,人保公司及时派人核实事故。查勘定损结束,事故资料收集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赔付到位。发生较大以上大事故时,人保公司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交管部门共同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和人保财险认真做好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开办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对保险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核,确保完成任务。人保财险和投保人应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本方案的要求,及时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业务。规范投保理赔行为,防止骗保、惜(滥)赔、拖(慢)赔等行为的发生。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站要发挥专业优势指导农民投保,配合做好事故勘查定损理赔工作,协助人保公司协调矛盾纠纷,确保农机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措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的重大意义,明确实施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验收的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投保工作,确保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农业农村局要积极与人保财险密切配合,在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办理场所设立窗口,方便前来办理农机监理业务的驾驶员办理农机保险业务,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动力机械和农机作业公司、农业服务组织拥有农业机械原则上必须参保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同时,人保财险提供上门服务,在集中检审送检下乡期间和日常固定办证日,派员就地办理,开展一条龙服务,不得拒保。
(三)落实责任。农业农村局和人保财险要做好农机事故、投保、理赔等数据统计工作,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和保险风险,积极探索完善适应全县农村、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特点的农机保险投保理赔程序、方法和标准,总结和推广成功工作经验们不断提高全县农机保险能力和水平。
相关文件:同心县2020年政策性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图解
附件:同心县农业机械险费承担比例表
附件
同心县农业机械保费承担比例表
序号 | 农机种类 |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 保费 | 财政承担(70%) | 农户自缴(30%) | ||
农业机械损失保险 | 第三者责任保险 | 操作人员责任保险 | |||||
1 | 大中型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 | 5万元 | 20万元 | 20万元 | 500元 | 350元 | 150元 |
2 | 联合收割机 | 5万元 | 20万元 | 20万元 | 500元 | 350元 | 150元 |
3 | 全日粮饲料混合搅拌机 | 5万元 | 20万元 | 20万元 | 500元 | 350元 | 150元 |
4 |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 | --- | 20万元 | 20万元 | 400元 | 280元 | 120元 |
5 | 手扶式拖拉机 | --- | 20万元 | 20万元 | 400元 | 280元 | 120元 |
6 | 微耕机 | --- | 20万元 | 20万元 | 400元 | 280元 | 120元 |
7 | 小农机 | 0.1万元 | --- | 10万元 | 105元 | 73.5元 | 3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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