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01/2020-00014 | 发文时间 | 2020-02-21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统筹做好企业疫情防控 和复工复产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统筹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此文件印发至各交通卡口、村、社区、小区防疫检查点,抓好贯彻落实。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统筹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奖励办法
按照《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印发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推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疫指发〔2020〕31号)、《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复工企业和写字楼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宁疫指办发〔2020〕49号)和《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的通知》(同政办发〔2020〕5号)文件精神,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支持鼓励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本办法。
1、鼓励和支持省外员工采取租车或自驾车等非公共交通工具返厂,以此方式返厂的给予人均500元交通补贴。
2、已列入自治区民贸民品企业的,正常复工复产达到应有产能后,立即兑现民贸民品利息补贴资金。
3、对递交复工复产申请的企业,经验收疫情防控措施、设施合格的,政府给予消毒液、测温枪、酒精等防疫物资需求的适当保障。
4、对已复工复产企业已经申报正在组织验收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政府补助类发展专项资金,符合基本条件的先期拨付50%的补助资金。
5、鼓励企业新用工向本县劳动力倾斜,新吸纳县内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人均1000元培训费补助,直接补助到企业账户。
6、对复工复产企业购买法定传染病和雇主责任险保险的,给予购买保险金总额2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7、对复工复产企业,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交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8、对复工复产企业有融资需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简化担保流程,不收取担保费。
9、企业有条件厂内设置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的,按照《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宁疫指发〔2020〕29号)文件要求予以医护人员的支持。
10、本办法适用企业为同心县在建、续建重点项目或规上企业及园区用于防疫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企业。
11、本办法由同心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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