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1/2019-00248 发文时间 2019-10-21
发布机构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同政办发〔2019〕8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同心县促进产业发展助贷基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同心县促进产业发展助贷基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促进产业发展助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4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促进产业发展助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打好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改善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融资环境,防范和化解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而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避免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形成不良,促进县域经济健康运行,助力全县脱贫攻坚,县人民政府与县草畜产业商会联合设立“同心县促进产业发展助贷基金”(以下简称“助贷基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贷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承办企业按照“总额控制、有偿使用、按期收回”的总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  助贷基金将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县域内经营主体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不适用于其他贷款。

第四条  助贷基金首期规模3000万元,其中:县级财政筹措资金1000万元,县草畜产业商会筹措资金2000万元。

第五条  成立同心县(惠企)助贷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助贷基金管理人),负责助贷基金的日常管理。县草畜产业商会作为助贷基金的运作平台,县金融工作局作为县级财政出资人代表。基金实行专户核算、专账管理,公司化运营。

第六条助贷基金应坚持定向转贷、笔用笔清,不可循环使用的原则,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范围、使用额度和次数,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县财政局、审计局共同对助贷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基金管理人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

第二章  使用对象

第七条  助贷基金服务对象为在本县注册、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主要业务比较稳定的中小微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正常,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愿意执行新的还款计划,无欠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近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提供助贷基金支持:

1.被列入僵尸企业公示名单的;

2.因借贷纠纷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包括自然人控股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因借贷纠纷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有剥离或转移资产、隐匿利润等逃废债行为或被列入政府逃废债名单的;

4.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

5.因生产经营困难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

6.办理再融资、贷款期限调整、变更借款人或贷款承接表外授信业务后,押品价值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在信贷业务存续期间持续下降,且不能足额追加或另行提供担保的;

7.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标准且整改无望的;

8.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落后产能的;

9.前次贷款的抵押物有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申请企业在贷款到期前30日填写《同心县中小企业助贷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助贷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助贷基金管理人根据助贷基金规模提出预借款意见,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交转贷申请和相关信贷资料。

贷款银行受理企业转贷申请后,按照自主、独立的原则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尽快报上级行审批,待上级行批复下发后,贷款行行长根据上级行信贷批复意见,在《申请表》“原贷款银行意见”栏签署本行意见和转贷条件。

第十条企业持贷款银行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向助贷基金管理人提出助贷资金使用申请。助贷基金管理人对申请企业信贷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助贷基金审批人召开评审会,经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代表同意后签署助贷借款审批意见,基金业务人员按照审批意见与企业落实借款条件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收回贷款申请人本笔贷款的资金委托收款账户的相关印鉴、网银和支票,在确保资金可顺利回笼到基金账户的条件下,经负责人审核后由基金财务负责将资金划入借款企业指定账户,并监督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当企业足额还清贷款时,贷款银行应及时为企业办理相关转贷手续。助贷基金管理人要切实加强本笔贷款发放跟踪资金流向和账户管理,督促企业在贷款发放后按照约定的委托支付流程收回助贷基金借款。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同心县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助贷基金周转合作,并与县金融工作局、县草畜产业商会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县草畜产业商会是助贷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县金融工作局是助贷业务日常监督机构,对所有助贷业务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助贷基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为强化基金使用效率,原则上企业借用助贷基金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由助贷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需上报县金融工作局核准同意。

第十四条  助贷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分段收取,使用7个工作日以内(含7个工作日)按照日万分之5的费率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使用7个工作日以上按照日万分之8的费率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助贷业务资金使用费除用于助贷基金管理人正常运营经费支出外,其收益部分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收益结算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结算后上报县审计局进行审计,于每年1月31日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为确保政府资金安全,当助贷基金出现代偿损失时,政府出资基金享有略后代偿权。县草畜产业商会应优先代偿,后经司法程序进行追偿,当追偿结束后,经司法认定的损失部分,政府出资助贷基金方可代偿。

第十六条对因承贷银行不履行协议按时续贷,或在贷款正式发放后,如企业未能及时归还助贷基金,承贷银行应按协议和承诺调拨等额资金先行归还至县助贷基金专用账户。如造成助贷基金无法按期收回的,县财政局将予以通报,并将承贷银行列为不守信誉银行;取消该承贷银行普惠金融奖补等各项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取消县政府考核奖励资格;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七条县助贷基金委员会按年度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助贷基金使用、风险控制及收入等情况。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对申请助贷基金的企业,在办理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等抵押登记事项时,由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金融工作局、县草畜产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件:同心县促进产业发展助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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