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1/2019-00070 | 发文时间 | 2019-06-11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同政办发〔2019〕47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同心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县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的总称。
行政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按照“谁起草,谁审核”的原则,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责任单位。县司法局是全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监督责任单位。
三、规范性文件提请政府常务会研究之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之前、或者由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之前必须先报送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未经合法性审核,不提请会议研究,不印发执行。
四、各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相关文件: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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