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324002/2025-00308 | 发文时间 | 2025-05-07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暨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后评估报告 | ||
一、文件名称
《同心县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暨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后文简称《实施方案》)
1、实施主体: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
2、文号和实施时间:同发改价〔2024〕1号,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二、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成立评估小组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性质,决定成立临时后评估小组。负责后评估工作的具体领导:
组 长:王占全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副 组 长:罗海瑞 县国动办专职副主任
责任科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具体负责评估日常工作开展,以及评估数据的采集、分析与整理。
(二)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内容等几个方面。实施方案确定采用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开展工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
为全面收集和了解《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公开征求意见:设计针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等不同群体的调查问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实施方案》实施以来的意见和建议。
2、合法比较分析:将《实施方案》与国家、自治区、市和县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比较和梳理,深入分析《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3、座谈讨论研究:组织《实施方案》涉及的供水企业、企事业单位、居民、非居民等不同群体,与会人员进行认真深入讨论、协商沟通、分析评议和科学论证,会后形成明确的座谈意见。听取各方综合意见,结合点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形成初步结论。
(四)形成评估报告
对收集到的调查问卷及座谈意见进行分类、整理、汇总。评估小区对汇总情况全部梳理并集中讨论。使评估结论更具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可行性,能够更加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出实施方案实行情况。
三、评估结论及分析评价
现行的《实施方案》自2024年8月1日施行,基本要素齐备,符合文书规范要求、制度设计相对合理,水价调整程序完整、逻辑严谨。为合理配置水资源,增强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我县节水型城市建设,使供水单位良性运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制定《实施方案》的作用和效果。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法性评估
1、该《实施方案》为县人民政府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审核和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等程序,制定程序合法。
2、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承办单位已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组织了听证,按期发布了听证公告、出席听证会人数符合规定,听证程序符合规定。
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该《实施方案》定价为定期监审,承办单位按照规定组织了成本监审,符合规定。
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5〕1号)文件要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可标注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3〕3号)同时废止”,由于《实施方案》施行过程中,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水价结构需要进一步调整。
(二)合理性评估
《实施方案》的制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尊重公序良俗,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原则。通过此次提高价格可激励相关行业提高节水意识,使供水单位良性运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满足同心县发展建设的需要。同时也体现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三)协调性评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和《宁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遵照成本监审结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该《实施方案》,与上级文件和政策逻辑衔接,相互协调。
(四)操作性评估
《实施方案》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可行性,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管理措施高效、便民,程序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完善性评估
水价调整决策及实施运行中对舆情处置加以重点关注,并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策略,各项制度完备,配套制度健全。
(六)绩效性评估
调价实施过程中重视相关宣传工作,积极采纳群众提出的各类合理意见及建议,从初始阶段得到群众对本次调价初衷的理解,从而使供水企业良性发展,促使群众形成节约用水习惯,使当地短缺的水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四、工作建议
(一)评估意见
《实施方案》自2024年8月1日施行,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文件质量较好,制定目标明确,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不搞闭门评估、想象评估,深入到群众中去,掌握了解倾向性问题和典型诉求,既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又高度重视反对意见,倡导节水型的生活和消费习惯,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起到了制定《实施方案》的作用和效果。
(二)工作建议
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5〕1号)文件要求,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
2、全面加强用水监管,供水企业对具备抄表到户条件居民家庭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切实把价格杠杆对水资源节约的促进作用落到实处。稳妥推进居民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加快改造进度,积极推行智能水表,提高抄表到户率,为推行居民阶梯水价积极创造条件。
3、各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供水价格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把重大事项对社会稳定的风险降至最低。要正确处理好民意主流和少数群众意见的关系,既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又高度重视反对意见,并充分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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