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02/2026-00056 | 发文时间 | 2026-04-15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心县豫海镇兴隆村2026年特色旅居村基础设施以工代赈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
豫海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批复同心县豫海镇兴隆村2026年特色旅居村基础设施以工代赈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豫政发〔2026〕6号,项目代码2602-640324-04-01-487776)收悉,经审查,现将有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豫海镇兴隆村
二、主要建设内容
在原有混凝土路面上铺设沥青罩面30408平米;铺设D=300钢筋混凝土管II级4588米,De110Upvc排水管(农户接入预留管)共计11700米;φ1000污水检查井115个;路面恢复24824平米。
三、建设期限:2026年3月-2026年12月
四、项目建设资金及来源:总投资为880.13万元,资金来源: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700万元,劳务报酬发放总规模319.14万元(其中群众务工劳务报酬301万元,公益性岗位劳务报酬18.14万元),劳务报酬占申请中央资金的45.59%。其余资金由县财政配套。
五、有关要求
(一)请你镇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资金未闭环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你镇要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后要严格按照批复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及技术标准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二)该项目为以工代赈项目,安排劳务报酬不得低于280万元,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的比例不低于40%,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不得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不得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等费用支出。
(三) 要严格按照《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发改振兴〔2021〕101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以工代赈“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改地区〔2022〕24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要组织当地务工人员,做到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发放劳务报酬。并将项目相关情况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设置永久性公示牌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时间、资金来源、建设单位、吸纳务工人数、发放劳务报酬等信息。
(四)该项目预计吸纳当地务工群众178人,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广播、微信群、村公告、进村入户等方式积极宣传以工代赈政策,介绍岗位需求,发布招工公告,让群众充分了解以工代赈项目的政策要求,对当地有意愿参加务工的群众进行摸底,建立摸底台账。并留存会议照片和摸底调查台账备查。结合就业意愿和工程项目建设用工需求,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
(五)你镇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优先吸纳相关企业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农村脱贫人口、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等要求纳入合同约定条款。要督促施工企业与务工群众签订务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务工人员信息、务工岗位、发放工资标准等列入合同相关条款。
(六)要督促施工单位要每月核定务工群众劳务报酬,形成劳务报酬发放表,按程序报项目业主单位审定后,在乡、村两级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务工群众签字确认,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银行打款凭证等送县发展改革局备案。并做好项目绩效,留存公示文件、相关影像资料、项目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务工台账、工资发放台账等及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各个环节资料,作为项目资料存档以备审查。监理单位要把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务工组织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
(七)你镇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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