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5-00249 | 发文时间 | 2025-12-09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通告 | ||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切实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场所
1.县城红军路以南、清源街以东、201乡道以北、清水街以西范围内;
2.兴隆乡李堡村(控制质量站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
3.国家党政机关驻地以及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单位以及周边100米内;
4.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100米内;
5.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内;
6.医疗单位、养老机构、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内;
7.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以及周边200米内;
8.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等场所周边200米内;
9.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四至范围以及周边100米内;
10.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100米内;
11.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100米内;
12.公园、广场、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周边500米内;
13.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区域以及周边100米内;
14.居民住宅楼楼顶、楼道、阳台、窗口等;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管理单位及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同心县全域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他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
1.婚丧嫁娶当日全天;
2.元旦、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3.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早7时至24时;
4.正月十五早7时至22时。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1.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2.拉炮、摔炮、砸炮等含高敏感度药物经撞击、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危险品种;
3.未张贴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以及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
4.其他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或者其他固定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3.其他影响安全的燃放行为。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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