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324022/2025-00225 | 发文时间 | 2025-05-19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乡镇(开发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心工业园区: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切实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同心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严格落实。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同心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国家党政机关驻地以及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单位及附加区域;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四)医疗单位、养老机构、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及附近区域;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等场所;
(七)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四至范围内;
(八)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九)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区域;
(十二)居民住宅楼楼顶、楼道、阳台、窗口等;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春节期间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限放区域内以下情形或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一)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二)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早7时至24时;
(三)正月十五早7时至22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原则上不再批准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在春节期间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强化销售和燃放管理
(一)按照《条例》规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下列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
1.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2.拉炮、摔炮、砸炮等含高敏感度药物经撞击、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危险品种;
3.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4.未张贴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以及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
5.其他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
2.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燃放;
3.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4.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6.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三)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县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依照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品种和规格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吴忠市关于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管有关工作要求。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发布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通告。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每年春节前向群众发布通告,明确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场所,划定限放区域以及允许燃放时间和其他要求,做到广而告之、落实有效。
(二)建立烟花爆竹网格化管理体系。各乡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深刻吸取近年来烟花爆竹领域典型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网格化管理体系。一级网格化管理: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负责,重点对县城区域内无证经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沿街摆摊设点销售、限燃区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巡查检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级网格化管理:由各乡镇(开发区)负责对所管控辖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巡查,第一时间劝阻、处置违规燃放行为,针对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县应急管理局牵头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烟花爆竹监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烟花爆竹全链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县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1+37+8”系列文件《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针对存在的烟花爆竹无序燃放、非法违法运输和销售烟花爆竹、部门间信息沟通和线索移交不畅等突出问题,精准实施对策措施。公安局要加大烟花爆竹燃放期间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利用网络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对收缴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和违禁烟花爆竹组织销毁,依法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给予处理;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坚决打击超许可经营范围、超量储存等违法行为,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及时收缴不合格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邮政公司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寄送物品开箱验视规定,严禁邮寄快递烟花爆竹;生态环境分局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强化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分析预测,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文旅局、卫健局、综合执法局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规定,督促指导管理场所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期间,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局要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在除夕、元宵节等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检查,对无证经营、非法销售、沿街摆摊设点销售、限燃区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开展巡查检查,劝阻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做好部门间信息沟通和线索移交等工作。
(四)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宣传舆论引导。各乡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专题栏目、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微信互动以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安全燃放知识,尤其是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报道,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对举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运输、产品质量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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