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4-00498 | 发文时间 | 2024-12-17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同安委办发〔2024〕137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开发区),县安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同心县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和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同心县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和监管
实施方案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3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安全管理原则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安全管理及布点实行“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严格准入、定点零售、联合管理”的原则,以确保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我县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同心县域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
三、总体规划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可“上宅下店,后宅前店”。
四、许可办理
(一)烟花爆竹临时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取得《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申请办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流程
1.报名条件: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临时)摊位的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同心县常住人口。出生截至2024年12月13日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同心县辖区居民。只能申报一个网点。重复报名人员,一经查出,取消其报名资格。培训不合格人员取消其零售资格。
2.报名时间地点。拟申请从事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的个人,应在2024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期间统一到县应急管理局三楼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名。逾期报名将不再受理。
3.报名提交材料。申请办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彩照2张等相关资料。
五、办理步骤
(一)发布公告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公告,在同心县政府网站发布。
(二)申请受理阶段(2024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为确保《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在2025年度春节销售旺季来临前及时办理,根据便民、集中办理原则,经营者申请办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必须在2024年12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应急管理局。超期报送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资格培训阶段(2024年12月23日)。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通过者颁发培训合格资格证书。
(四)核发证件阶段(2024年12月25日至29日)。
1、对申请材料齐全、培训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员,县应急管理局将予以核发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2月12日;2、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临时营业执照;3、在县综合执法局申请临时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
六、监督管理
(一)零售人员管理
1.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临时)摊位的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2.烟花爆竹零售(临时)摊位人员必须参加有资质的培训学校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二)零售地点、摊位管理
1.烟花爆竹零售(临时)零售摊位两侧之间距离不小于50米。
2.摊位应当相对独立,摊位呈半封闭状态,材质为阻燃或难燃材料。摊床的长度不得超过长4米、宽2米,面积不大于8平方米,现场存放量原则上不超过50箱,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5米,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8公斤灭火器2个)。
3.零售(临时)摊床零售期间内必须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售货摊位上的醒目位置,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购买须知。
烟花爆竹零售(临时)摊位不得走街串巷、一证多用零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取消其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
4.县城内临时销售摊点由县综合执法局指定划分销售区域;各乡镇的临时销售摊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划分销售区域,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划分临时销售区域后,各乡镇、县综合执法局要悬挂安全警示标语和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公安局、派出所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工作。
5.县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各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对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零售产品管理
1.烟花爆竹零售(临时)摊位必须按国家标准零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的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批发公司、生产企业的明显标志及条形码。
2.烟花爆竹零售(临时)摊位不得零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临时零售摊床严禁超范围经营A、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经查实取消零售资格。禁止零售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产品。
3.各零售网点要保证本地进货,并建立购销货品清单,货品运输要使用专业运输车辆。经营时要做好值守看管等安全管理工作,不得违规运输及存放。县应急管理局将加强对批发企业、各零售单位和零售(临时)摊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处罚。
4.《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逾期自动作废。
七、违法处罚
在临时零售期间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零售期间如有违法行为或不服从监督管理的,不允许在同心县经营烟花爆竹,并列入同心县应急管理局的黑名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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