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4-00379 | 发文时间 | 2024-09-12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 ||
各乡镇(开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心工业园区:
现将《同心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同心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努力构建各部门齐抓共管,全链条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责任体系,推动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确保重大事故隐患的“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措施落地见效,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实现2026年底前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常态化机制的工作目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属地监管原则,根据《吴忠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吴安委发〔2024〕6号)文件要求,制定同心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条 同心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统筹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督促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整改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确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行业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明确每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时限、措施,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第五条 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类分级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县人民政府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或安委办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跨县(市、区)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报请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六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账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销号。
第七条 对县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工作进展缓慢的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
第八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九条 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取消评先资格,并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其 他
(一)本制度由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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