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2/2023-00996 发文时间 2023-11-08
发布机构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同安委办发〔2023〕12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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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开发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心工业园区:

现将《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1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同心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工作机制,推动县安委办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县党委、政府及安委会各项决策部署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区市县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安委办是同心县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同心县安委会领导下,主要承办同心县安委会日常工作,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不代替任何行业部门履行其监管职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县安委办设在同心县应急管理局,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主任由同心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同心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人员兼任。

第四条  县安委办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人员自然更替。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安委办负责承办同心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心县各乡镇(开发区)、同心工业园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国务院、区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三)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巡查、专项督查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五)结合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对策措施,对事故发生地或行业部门发出预警或通报;

(六)完成同心县党委和政府及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一)县安委办对以下内容进行专项督办、重点督办或定期督办:

1.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2.全国和区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区市县党委、政府及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有关安全生产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3.国务院安委会、区市县安委会及办公室年度、阶段性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4.国务院、区市县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所辖区域、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管控治理工作;

6.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的调度、统计、报告及续报等工作;

7.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挂牌督办落实情况;

8.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9.群众期盼、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10.区市县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要求办理的有关安全生产督查事项;

11.其他应纳入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二)县安委办将安全生产督办工作事项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被督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对督办指令执行不力,未在限定时限内办结的;

2.在办理过程中或在办理情况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3.因办理不力致使重要工作事项推进延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一)县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重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全县阶段性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以文件、简报、会议、新闻发布等形式进行通报。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县安委办。

(三)县安委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全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及事故情况,生产安全及事故发生规律特点,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八条 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一)县安委办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研判或国务院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通报内容,以及区市县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等,对有关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同心工业园区和同心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发出安全生产预警。

1.可能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可能出现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件的;

3.短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

4.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连续2个月较上年同期上升的;

5.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6.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7.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或重大险情的;

8.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或未及时上报完成情况的。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时,由县安委办向全县或部分乡镇(开发区)、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1.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或区市县内(外)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地震、泥石流、沙尘暴、强降雨及冰雪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

3.事故统计分析认为需要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的;

4.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期间、国家或区市县重要会议举办期间、大型活动期间、生产建设高峰时段、节后复工复产)需要提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

5.县安委办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三)对符合预警条件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同心工业园区和同心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由县安委办正式行文进行预警。

(四)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国家或自治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确定。

(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应当坚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全员参与和分级监管、属地为主、归口管理的原则,各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事故隐患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县安委办主要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进行媒体曝光。

1.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明确要求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2.区市县党委、政府及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组成督查组督查发现需要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3.其他需要县安委办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县安委办对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建立台账,清单化管理销号。

(四)县安委办根据挂牌督办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通报批评、专项督导。

第十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制度

(一)县安委办根据同心县党委、政府以及安委会工作要求,经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或部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必要时征求相关安委会成员单位意见。

(二)督查检查工作在同心县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督查检查对象为各乡镇(开发区)、同心工业园区及各有关职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督查检查各有关重点企业。

(三)督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安委会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落实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市县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通过督查检查,检验地方和职责部门工作成效,督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

(四)督查检查人员必要时从同心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抽调,专家从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或由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推荐,督查检查组人员督查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岗。

(五)督查检查期间,抽调人员经费和车辆保障按照同心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由县安委办组织,视情况对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乡镇(开发区)、同心工业园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的警示提醒、告诫,或督促纠正性约见谈话。可邀请同心县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以及同心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二)县安委办组织对以下情况进行约谈: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的或存在安全生产不良发展势头;

2.年内被区市县安委会及办公室预警、通报超过3次的;

3.已被区市县安委会预警或通报,但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的;

4.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要求;

5.县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三)约谈工作由县安委办负责同志出面主谈。

(四)县安委办约谈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约谈时间、地点及约谈内容通知约谈对象。被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约谈负责人对约谈对象提出今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县安委办要将约谈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六)被约谈对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安委办。

(七)如无故不参加约谈或对约谈问题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县安委办应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纳入全县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是指由县安委会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下达督办通知,对调查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制度。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1.案情较为复杂的生产安全事故;

2.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情形,性质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3.区市县党委、政府要求实施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县安委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必要时,挂牌督办可采取现场查看、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未定稿),应当及时报县安委办审核。

(五)县安委办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未定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未定稿)的要件及内容进行形式审核,并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事故调查组要按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县安委办对符合结案要求的事故调查报告函复审核意见。

(六)事故调查组按照审核意见,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并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保密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七)事故批复结案后1年内,县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通过后,挂牌督办事项随即解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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