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3-00909 | 发文时间 | 2023-08-23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同安委发〔2023〕21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同心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开发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同心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21日
同心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升全县燃气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有关要求,根据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23〕)12号)精神,结合我县燃气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安排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统揽全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聚焦重要环节,紧盯重大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第二起燃气安全事故的底线;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任务目标
利用2年时间,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到2025年6月底前,推动县城建成区商贸综合体、重点商业街区内餐饮经营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完成“瓶改管”“气改电”。到2025年12月底前,推动居民用户天然气改造安装18299户。老旧住宅小区10825户天然气改造,坚持“政府引导,基层发动、企业跟进、费用合理、用户安全”的原则,根据用户安装意愿逐步推进,新建住宅小区7474户以开发商配套建设强力推进。
1、到2023年8月底,重大事故隐患全部整改清零;餐饮等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燃气金属波纹管、泄漏报警器、自闭阀或紧急切断装置“三件套”加装率均达到100%。
2、到2023年11月底,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
3、到2023年12底,新建和改造11个住宅小区6407户(含商业)天然气入户。一是完成6个老旧小区2465户天然气入户改造安装。其中,皓月星都(一期)616户、阳光城市花园429户、清水湾A区(一期)444户、清水湾B区306户、清水湾C区(一期)332户、清水湾D区(一期)338户。二是完成新建住宅小区3942户天然气入户。其中,清水湾D区(二三期)954户(根据用户意向推进)、同心县锦城华府(一期)548户(挂表)、鹏胜·豫海澜湾B区1058户(挂表)、观湖御景(南区)666户(根据用户意向推进)、景秀花园716户(挂表);三是完成县城市政中压天然气管道工程7条,敷设天然气管道4000米。四是完成清水湾片区商户天然气改造安装工程。
4、2023年12月到2024年6月底,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5、到2024年12底,新建和改造7个住宅小区4210户(含商业)天然气入户。一是完成4个老旧住宅小区2778户天然气改造安装,其中,鹏盛豫海澜湾A区582户、银海华府722户、明珠花园720户、豫海万家A区754户;二是完成3个新建住宅小区1432户(挂表)天然气入户安装,其中清水湾C区(二期)350户、锦城华府(二期)432户、清水湾A区(二期)650户;三是完成皓月新都商业街商户天然气改造安装工程;四是建成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信息化监管平台。
6、到2025年12月底,新建和改造7个住宅小区7682户(含商业)天然气入户。一是完成4个老旧住宅小区5582户天然气改造安装,其中,碧桂园·悦江府小区983户、锦城家园1896户、豫海万家B区723户、清水湾1980户;二是完成3个新建住宅小区2100户(挂表)天然气入户安装,其中,豫海澜湾D区800户、御海澜庭800户、观湖御景(北区)500户;三是到2025年6月底前完成团结街天然气改造安装工程;四是完成燃气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四、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审查企业经营、人员证书、工程建设、设备检验、消防审验、安全管理制度等许可条件,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实行动态监管,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建局、市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建局、市监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核发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检验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监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监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局牵头,市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公安局牵头,市监局、应急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住建局、市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监局牵头,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经营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监局牵头,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监局牵头,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要依法依规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燃气管道施工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燃气管道进行施工前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管道天然气企业要严格落实巡线制度,及时发现、处置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更新、补齐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开展滚动排查,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住建局牵头,市监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已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超越许可事项的企业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并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会同有关部门明确车辆技术等级、符合燃气运输标准的车型、规格、配置等内容。(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暂行规定》,按照“气瓶标识统一、车辆标识统一、实名登记统一、入户安检统一”四统一原则,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配送制度、配送人员及车辆、气瓶管理、用户用气条件等方面进行规范。严禁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跨区域配送,禁止用户上门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应当随瓶安检,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负责现场为其进行接装;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且不按照安全要求整改的用户(夜市烧烤车等室外用户),应当拒绝为其供气。(住建局牵头,市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信局、消防救援大队、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监局负责)
5.加强燃气计量器具的定期检查和安全管理,对超过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计量器具,由燃气经营企业及时进行更换。(市监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豫海镇、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局牵头、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乡镇、公安局、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住建局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督促燃气企业将不符合规范的“三件套”软管等配件收回并销毁,防止再次进入市场;切实将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监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监管执法。(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要加强监管执法。(应急局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工信局、市监局、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各乡镇、市监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3岁以下)、民政服务机构、戒毒所、公安监所、宗教场所、工矿企业餐厅等使用燃气的场所,要常态化开展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隐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各乡镇、应急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文旅局、工信局、卫健局、宗教局、机关事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工信局、市监局、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和燃气用户“三件套”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县财政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发改局、财政局牵头,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镇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住建局牵头,发改局、市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自然资源局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电灶具,加快推进餐饮场所“瓶改管”“气改电”。(发改局,住建局、工信局、市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城镇燃气监管平台建设,与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县城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县财政按照支出与事权责任划分原则,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推动企业燃气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改造,加大燃气管网运行、燃气风险隐患点、气瓶充装、运输等重点防护目标监测,实现预警、研判等功能,加快燃气安全管理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管控转变。(住建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市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监局牵头,住建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搭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监管系统,与气瓶充装、配送等管理系统相连通,归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气瓶充装、检验基础信息,以及配送企业、配送车辆、配送人员、用户等信息,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配送、使用各环节线上监管。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线上购气、线上派单配送制度,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住建局牵头,市监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发改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燃气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住建局牵头,市监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监局牵头,住建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规定。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监局牵头,各乡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有关规范标准。
1.根据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识别燃气安全重大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住建局牵头,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认真执行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切实落实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监局牵头,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执行国家即将修订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等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钢瓶、瓶阀等全部进行回收,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格执行国家即将修订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以及《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强制性标准,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市监局牵头,住建局、工信局、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通过制作燃气使用小知识、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各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六、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统筹推进全县城镇燃气安全提升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住建(燃气管理)、市监、工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综合执法、教育、文旅、卫健、民政等相关部门、各乡镇及燃气公司,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住建局牵头,各乡镇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对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监管、监督、检查等各项内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牵头,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单位依据任务分工,严格对标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做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二)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乡镇、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强化工作考核。坚持党政同责,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县纪委加强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坚决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工作专班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2023年9月起,每月18日前汇总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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