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1-00638 | 发文时间 | 2021-05-07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同安委发〔2021〕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同心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
现将《同心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同心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吴忠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和《同心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规定,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
一、县应急管理局
1、负责按照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批准的执法工作计划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2、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3、依法查处非煤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检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对应当停工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并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6、对非煤矿山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年度控制指标进行考核,统计发布信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设立及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
9、对法人无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等行为进行查处。
10、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提出是否关闭非煤矿山的建议,并报请县人民政府。
1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救援方案编制指导工作。
12、指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3、督促企业强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4.依法组织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
二、发展和改革局
1、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关闭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三、工业信息和商务局
1、负责指导非煤矿山进行工业技术改造提升工作。
2、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时强化安全生产措施。
2、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四、自然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察、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山资源规划等矿区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恢复治理工作。
4、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土地使用布局规划工作,依法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
5、负责全县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的查处工作。
6、承担已验收关闭矿山的安全监管职责。
7、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8、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监管。
9、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0、配合做好取缔或关闭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五、公安局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登记、使用管理和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的审核、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整顿通知后,及时收回并暂停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县政府决定取缔或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程序终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3、负责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爆炸物品来源和非法转借、借用有关证件套购、违规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4、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公安机关在向使用单位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对爆炸物品使用去向进行监督。
5、非煤矿山技术改造期间,依据应急管理部门核准的工程量核批火工用品。
6、负责对停工停产非煤矿山火工用品进行封存或退库处理。
7、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参与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
9、负责对非煤矿山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非煤矿山劳动用工管理,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违规用工和损害矿工基本权益的行为。
2、指导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3、对非煤矿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执法监察,实行年审。
4、指导和监督落实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支付从业人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5、开展务工人员技能培训。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
2、加强非煤矿山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3、强化对非煤矿山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
4、负责非煤矿山和矿区消防设施的设计、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5、承担非煤矿山企业燃气锅炉及其它燃气设施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6、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燃气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的监督。
八、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名称的核准,对符合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办理或变更登记等事项。
2、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非煤矿山进行行政处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3、承担非煤矿山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计量器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管职责。
4、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履行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职责。
5、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内部职工食堂和食品销售单位的行政许可、食品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6、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内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市环境保护局同心分局
1、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2、配合有关乡镇、部门,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合理处置弃置尾矿和废石,防止和杜绝破坏、占用土地资源。
3、监督矿山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4、负责非煤矿山污水、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十、气象局
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发布工作。
2、负责非煤矿山企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3、承担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职责。
4、承担非煤矿山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和在建工程项目防雷设施的专项监管职责。
十一、水务局
1、负责非煤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以及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2、依法查处无水保方案合格证的非煤矿山企业。
3、对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把关。
4、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十二、卫生健康局
1、依法加强对非煤矿山职业健康和职业病工作的监督管理。
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三、医保局
指导非煤矿山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并做好职业病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四、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非煤矿山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生活区、加工区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指导职工防灭火技能的培训和消防演练。
十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同心县供电公司
1、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合法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2、根据与非煤矿山企业约定的产权分界点,负责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供用电设备进行安全运行维护。
3、负责对非煤矿山双回路供电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负责关闭、违法违规等非煤矿山企业的供电中断和防窃电工作。
5、对停工停产非煤矿山按照不超过额定的电量供电。
6、按照“谁供电、谁负责”的原则,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他企业向非煤矿山企业供电的行为。
7、负责定期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用电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安全隐患情况。
8、做好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
十六、乡镇人民政府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领导干部包矿制度。
2、指导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4、督促辖区内非煤矿山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排查安全隐患。
5、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经常对辖区非煤矿山监督检查,对重点节日、重点时段的非煤矿山安全进行监管。
未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按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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