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42/2022-00186 | 发文时间 | 2022-09-19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
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3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107号)等精神,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期限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为2022年9月20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及方式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年。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有多重身份的,个人缴费标准按就低原则执行(具体缴费标准见附件1)。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方式包括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便民终端、ATM机、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我的宁夏“APP”等,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大中专院校可在缴费期间,持经过医保部门核定后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花名册》及电子版数据,到指定银行缴费。
三、职责分工
1.医保局:联合公安、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全县全民参保计划库;负责做好居民医保转移接续、医保退费、生态移民、特殊困难群体以及2023年刑满释放人员等13类群体身份信息确认标识,建立健全医保动态参保缴费机制,确保新识别纳入应保尽保范围特殊人群及贫困人群在集中缴费期后参保缴费,做到“应保尽保”。
2.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做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级中度残疾人员、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等12类群体身份信息标识工作,对因自治区相关部门间推送认定信息延迟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动态新增认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信息,及时向医保局提供认定信息文件, 医保局做好线下资格维护确认工作。
3.工业园区、教育局、工信商务局:负责积极协调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县内各企业职工医保政策宣传和征缴动员工作。
4.税务局、黄河银行:协调做好居民征缴扩面、对账等工作。
5.各部门: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及亲属政策宣传和征缴动员工作。
6.融媒体中心: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线上宣传工作。
7.各乡镇(开发区):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本信息采集基础性工作管理,排查参保人数,建立工作台账,压实参保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重点难点,细化目标任务,统筹部署安排,发挥好主力军作用,调配好人员力量,压紧压实参保责任,抓细抓实各个环节,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确保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如期完成。
(二)强化政策宣传,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开发区)、医保局要发挥好基层一线作用,加强医保经办人员政策业务培训,督促熟练掌握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与业务经办流程,确保参保居民享受高效便捷医保缴费服务。要积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把宣传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借助融媒体、移动端、在线平台等多样化宣传渠道,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要联合移动、电信等运营商,通过短信宣传等方式,联络动员外出务工人员及时参保,实现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全覆盖。
(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成效。按照“定领导、定部门、定任务、定进度、定责任”的原则,实行挂图作战,医保局定期对各乡镇医保缴纳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坚持一周一调度、一周一通报、半月一督办,定期分析研判参保形势,找准问题短板,深入分析原因,及时总结经验,做到应保尽保。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强与医保局协调对接,对缴费期内出现的问题,及时联系解决,确保如期完成征缴任务。
附件: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对象 | 普通居民 |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 | 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 三级中度残疾人员 | 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 |
缴费标准 | 350元 | 0元 | 70元 | 100元 | 170元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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