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4-00339 | 发文时间 | 2024-08-06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同防汛指办发〔2024〕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防汛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开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同心县防汛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防汛工作制度(试行)
为严肃防汛纪律、落实防汛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同心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为确保防汛救灾工作更加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特指定此制度。
一、防汛责任制度
第一条 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条 各乡镇(开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坚决落实防汛责任,要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汛工作责任制和防汛抗洪应急预案,明确水库、淤地坝、河流沟道、城乡低洼区、农村地坑庄、崖边塬畔、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防汛责任人,组织实施责任区域内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依据各自的防汛工作职责,建立防汛责任制,制定防汛预案。
第三条 各乡镇(开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预案,建立健全防汛安全检查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组织,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履行防汛指挥调度责任,保障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二、防汛预警预报制度
第四条 应急、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指派专人负责与气象部门联系衔接,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
第五条 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充分发挥统筹作用,要高度重视气象预报和汛情监测工作,及时组织会商,强化沟通协作联动,充分发挥防汛监测预警系统、群测群防体系作用,切实提升暴雨、强对流天气等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第六条 各乡镇(开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和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通知后,要利用短信、微信群、应急广播、电话叫应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努力做到覆盖到村、落实到人、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出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电话、短信、简报、现场查问等方式督促检查重要预警信息、领导批示、指示以及上级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
第八条 各乡镇(开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预警信息发布后,群众避险场所、撤离路线、应急处置预案、撤离组织联络人、险工险段应急加固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气象部门要做好汛期6小时预报、3小时预警、1小时叫应递进式短临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将天气信息发送到纳入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接收系统的各类责任人,做到应发尽发;水务部门要做好河湖沟道、水库、防洪堤坝和县域范围引黄灌溉支渠水情监测和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各责任人,做到应发尽发;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各责任人,做到应发尽发。
第九条 如有重大气象、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风险、城镇内涝预警,县气象局、水务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和各乡镇(开发区)按照职责及时通过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发布雨情、水情、灾情、地质灾害监测等预报预警。各乡镇(开发区)负责将信息第一时间传递到户到人,提醒做好防范应对、防灾避灾工作。
第十条 为应对汛期极端天气等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提高响应效率,经常性连线调度,检验拉动,一旦发生灾情及时组织会商调度。
三、防汛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汛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开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带班值班。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要随时了解掌握辖区雨情、汛情、工情、灾情、险情,及时请示传达重大险情、汛情、灾情及授权传达的指挥调度命令及意见;重大险情必须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并按规定经领导审定后10分钟内电话报县委办、政府办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30分钟内书面上报。汛期各乡镇(开发区)、各防汛重点单位,值班领导原则上不安排外出和培训。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的预警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及灾情的下传上报过程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四、防汛物资设备储调制度
第十四条 财政局每年财政列支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设备储备经费,由防汛部门用于防汛物资设备购置、补充和更新。
第十五条 各乡镇(开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积极筹措资金补充一定数量的防汛设备和物资。
第十六条 各乡镇(开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重视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汛物资设备储备,并和相关企业签定防汛物资设备使用协议,以确保在紧急时刻调拨使用,用后按市场价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发改、应急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抢险设备物资的登记和管理使用,建立县、乡(镇)两级防汛物资设备储备库,安排专人做好物资入库、出库管理;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涉水度汛物资储备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水库、淤地坝和各类险工险段防汛物资设备要就近储备,以保证发生险情时及时调用。
五、防汛抢险转移避险制度
第十九条 强化应转尽转,严格落实避险转移“四个一律”要求(即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发生险情异动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风险隐患不能准确预判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夜晚风险隐患难以研判时,要一律进行转移避险)。
第二十条 强化避险管理,做好“转移谁、谁组织、何时转、转到哪、如何管理”五个关键环节;做好“转移谁”的工作,明确重点撤离对象,确保不遗漏一人。确定“谁组织”撤离,明确撤离组织人和责任人职责,确保撤离工作有序进行。明确“转到哪”,要确定安全可靠的临时安置点,并做好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撤离后要做好群众基本保障工作,加强对撤离群众的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安全防范等工作。
六、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制度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的主要力量,各乡镇(开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防汛抢险专(兼)职队伍建设,防汛抢险队伍组建坚持按辖区和分部门组建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有防汛任务的行业部门都必须组建专业防汛抢险队伍,一旦出现险情和辖区防汛抢险队伍共同开展防汛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与武警部队的联系,在必要时请求部队和武警参加防汛抢险工作。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负有防汛责任的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或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办法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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