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2-00850 | 发文时间 | 2022-08-22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同应急指办发〔2022〕5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 |
各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在全县范围内加快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基层预案编制工作,全面提高乡镇、各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发〔2022〕9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吴政发〔2022〕32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同心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现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类别预案进行分工,请各成员单位认真组织编制,于10月30日前报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吴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同心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分工》
同心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防范化解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自治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的应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的原则。
1.3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事件、涉外事件、民族宗教领域事件、各类舆情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调整。
自治区级应急响应参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启动自治区级Ⅰ级响应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启动自治区级Ⅱ级响应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决定,启动自治区级Ⅲ级、Ⅳ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决定。Ⅰ级、Ⅱ级响应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Ⅲ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Ⅳ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自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市、县(区)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1.5应急预案体系
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
1.5.1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主要针对基层组织和本单位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相应工作手册,建立基于重特大突发事件或高级别预警信息为先导,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自动停工、停业、停课等重要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把各项救援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涉密应急预案应依法编制脱密工作手册,制定防控执行方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而作出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具体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
2.1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构。
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在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专项指挥机构。
自治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自治区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工作。
2.1.3应急工作机构。
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和有关中央驻宁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2.2市、县(区)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领导机构。
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2.2.2专项指挥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或明确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工作。
相邻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和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突发事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支部。
2.4专家组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和突发事件处置主要牵头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制定专家咨询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工作,参与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应对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机制,压实“防”的主体责任,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获取、监测预警和先期处置工作。
3.1风险防控。
(1)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突发事件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辨识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研判,研究制定风险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处置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风险进行研判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和政府,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2)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重点设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控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4)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完善和建设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设施。抓好以源头防范治理为重点的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完善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发布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预警信息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短信、通信与信息网络、新媒体、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敬老院、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针对性的方式通知。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视情预置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调集救援所需物资、设备、装备,提前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转移疏散可能受危害的人群,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可能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活动。
(4)解除预警警报。突发事件风险解除后,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公安、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激励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为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信息保障。
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监测网点、专业机构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要及时向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要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财产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和支援建议等。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跟踪上报。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有关部门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2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积极开展防疫(病)知识宣传,做好个人防护、卫生防疫等措施。对由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调调动辖区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指挥协调。
4.3.1组织指挥。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指挥权可逐级提升。
4.3.2现场指挥。当上级人民政府工作组在现场时,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并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3.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驻宁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属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
4.4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专业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掌握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分析研判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救治伤、病人员,做好现场卫生防疫、环境消杀、饮用水监测、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
(4)控制危险源,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应急措施。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区人民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8)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分配、使用情况。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4.4.2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3)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及时有效救治患者,提高重症患者的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6)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群、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恐怖袭击事件发生时,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事发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建议。事发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申请国家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事实,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国务院作出决定。
4.7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组织指挥机构应宣布响应终止,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自治区统筹指导、属地政府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支持,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中央援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5.3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驻宁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国家队、主力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队伍建设、器材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草、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依法将驻宁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政府,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群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财力保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自治区财政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必要时向中央申请财政补助。
(2)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和救助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捐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或提供技术支持。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物资保障。
(1)自治区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常态化调用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应急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应急物资、救援器材、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和储备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及时供应,并加强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科技保障。
(1)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相关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材料。
(2)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按照相关规划设计和标准规范,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数据库,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国家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的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应急管理资源和信息大数据中心,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和基础支撑设施,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配置各类移动指挥终端,满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需要。
6.5其他保障。
(1)基本生活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充足。
(2)医疗卫生保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环境消杀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交通运输保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优先通行、优先油料供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车辆、装备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治安维护。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人员防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人员。
(6)通信保障。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公共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暖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各类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确定。
7.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协调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自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应急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2)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模拟真实场景的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3)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宣传与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把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在参加应急救援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26号)同时废止。
吴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吴忠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吴忠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的应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按照事件等级,事发地政府全面负责应对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构建反应灵敏、高效专业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快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3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水、电、气供应中断事件、金融事件、涉外事件、民族宗教领域事件、各类舆情突发事件等。
1.4分级及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I级为最高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组织调动市、县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应对。并上报国务院,必要时由国务院负责应对。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和市政府决定,进行应对处置。初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时,请求自治区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启动Ⅳ级应急响,由事发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决定,进行应对处置。当突发事件超出应对能力时,请求吴忠市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在市辖区内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区域共同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报请自治区或自治区相关部门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先期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综合研判事件层级,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5应急预案体系
吴忠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架构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预案+县(市、区)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原则上按照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响应,未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或重大活动预案的突发事件,参照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处置。
1.5.1 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公布实施,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1.5.2 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应急救援、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应急管理指挥部牵头部门(单位)制订,经市政府审定公布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1.5.3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重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顺利进行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主办部门(单位)会同涉及的部门共同制订,报市政府审定,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重大活动预案应分别制订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应急预案。
1.5.4 县(市、区)应急预案
县(市、区)应急预案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基础设施、关键资源、风险敏感因素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由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制订和实施,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主要针对基层组织和本单位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5.5 工作手册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建立基于重特大突发事件或高级别预警信息为先导,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自动停工、停业、停课等重要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把各项救援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应急联动机构、县(市、区)级应急组织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组成。
2.1 领导机构
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市各类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组织指挥处置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并对事件开展总结评估。
2.2 专项指挥机构
市专项急救援指挥机构或视情临时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市委和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市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直接监管行业(领域)专项预案和全市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本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及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专项预案应急响应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灾害所在地政府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方救援力量,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善后处置、宣传报道、社会治安、调查评估、设施保障、生产恢复和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2.4 专家组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行业(领域)实际,建立应急专家库,事发后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级模式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 社会组织和公众
社会组织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市、县(区)要健全社会组织保障机制,做好引导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隐患排查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3 运行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大型桥梁、通信枢纽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定期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城乡防灾减灾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制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措施建议,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级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 预警
(1)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管理指挥部。各应急管理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分析评估信息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通知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2)采取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解除预警。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较大风险,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上级政府的同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自治区政府。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报送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4)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3.3.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要按照相关预案职责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并将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调调动辖区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各级政府及部门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上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可直接请求自治区政府开展协调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驻吴解放军现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指挥机构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专业人员、应急测绘等,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病人员,做好传染源管理,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广泛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根据公共卫生风险评估,采取消、杀、灭和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措施。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银行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
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③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⑤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及时有效救治患者,提高重症患者的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⑥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⑦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
(5)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时,市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自治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政府提请自治区政府决定。
3.3.7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4.3 恢复重建
健全吴忠市统筹指导、事发地政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工信、住建、水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地方各级政府要在财力、装备方面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应急、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依法将驻吴解放军现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1)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市财政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所在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必要时向自治区申请财政补助。
(2)国家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市、县(区)政府制定物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
(4)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肉类及活畜储备管理工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2)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科技保障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市、县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应急指挥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应急会商指挥系统、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乡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4.5 其他保障
(1)基本生活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2)医疗卫生保障。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社会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5)人员防护保障。各级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通信联络保障。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公共设施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市、县(区)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完善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并组织实施。市、县(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当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3)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备案与衔接
市、县(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后,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定公布实施,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县(区)政府各类应急管理指挥部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牵头部门起草,征求意见后,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定公布实施,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牵头制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实施,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部门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应急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2)市、县(区)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模拟真实场景的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3)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备案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与培训
(1)应急、宣传、文旅、工信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理论知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体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吴忠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吴忠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牵头部门
附件3:
同心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分工
一、自然灾害
序号 | 预案名称 | 预案编制单位 |
1 | 同心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2 | 同心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3 | 同心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4 | 同心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5 | 同心县地震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6 | 同心县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二、事故灾难
序号 | 预案名称 | 预案编制单位 |
1 | 同心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2 | 同心县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3 | 同心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4 | 同心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5 | 同心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6 | 同心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7 | 同心县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8 | 同心县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 | 同心县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同心县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 | 同心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同心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同心县供电公司 |
13 | 同心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4 | 同心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同心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
16 | 同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
17 | 同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
18 | 同心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三、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 预案名称 | 预案编制单位 |
1 | 同心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生健康局 |
2 | 同心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同心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同心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四、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 预案名称 | 预案编制单位 |
1 | 同心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2 | 同心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3 | 同心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网信办 |
4 | 同心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财政局 |
5 | 同心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统战部(宗教局) |
6 | 同心县舆情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宣传部 |
7 | 同心县生活必需品同心县场供应应急预案 |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五、部门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名称 | 预案编制单位 |
1 | 交通运输保障方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2 | 医疗救援保障方案 | 县卫生健康局 |
3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方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4 | 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方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5 | 社会秩序保障方案 | 县公安局 |
6 | 新闻宣传保障方案 | 县委宣传部 |
7 | 山洪灾害应急预案 | 县水务局 |
8 | 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9 | 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10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11 | 城镇内涝灾害应急预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教育体育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同心县教育局 |
13 | 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4 | 大型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15 | 公共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16 |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县委宣传部 |
17 | 粮食保障供应应急预案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8 | 同心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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