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2-00158 | 发文时间 | 2022-03-25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同应急发〔2022〕68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专项执法和深化铝加工(深井铸造)及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活动实施方案 |
今年是专项执法活动收官之年。按照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和有限空间专项执法活动的文件要求,为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摸清企业底数。要对辖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贸行业企业的有限空间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建立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台账,并全部录入“互联网+执法”系统。全面掌握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数量,再次开展梳理核对设施设备及变动情况等,完善监管台账,更新“互联网+执法”系统执法对象库。
(二)开展全项检查。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确定的有限空间 4 项,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依据分类分级原则对纳入本级执法的涉及有限空间的企业和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检查。对涉及有限空间 10 处以上的企业和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实现全覆盖,其他涉及有限空间的企业执法覆盖率不少于 50%。
(三)严格依法处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罚;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前两年专项执法活动查出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回头看”;对违法行为重复发生、故意停用安全设施或明知存在隐患而拒不整改等情况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符合行刑衔接条件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四)全面消除隐患。要严格对照专项执法检查清单内容,将查出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逐项录入“互联网+执法”系统,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采取防范措施并督促整改,严防事故发生。要及时组织复查,确保所有隐患问题清零销号。
二、实施步骤
(一)摸底自查阶段(2月7日-3月31日)。要对全县工贸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核对,完善企业台账,录入或更新“互联网+执法”系统执法对象库,督促企业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
(二)分级执法阶段(4月1日-6月30 日)。按照分类分级原则,使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对相关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具体执法检查事项详见附件1、附件2。
(三)督查检查阶段(7月1日-9月30日)。做好准备,迎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的督查检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专项执法活动是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精准执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相关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消除共性和典型安全隐患、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清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动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规范执法行为。要完善一单两库,全面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开展线上执法。要规范开展执法,严格按照清单内容开展执法检查,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和“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模式,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三)加强服务指导。要在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的基础上,
以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为目标,指导帮助企业整改安全隐患。要采取“执法+专家”和帮扶式执法、诊断式执法、说理式执法等模式,指导企业在整改工作中举一反三,完善制度规程,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严格执法工作纪律,公正阳光廉洁执法,既要防止执法“宽松软”,又要避免“一刀切”和粗暴执法,切实树立和维护应急管理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四)强化信息报送。为确保活动有效开展,指定田飞斌同志负责专项执法活动的督促协调以及信息统计报送。请各企业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梳理汇总各阶段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报送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件: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表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表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法律及相关规定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果 |
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1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6.1条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5.2、5.3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5、3.4.1、3.4.2条、《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第6.4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2项;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6.1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1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3项;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5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7.5.1 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7.3.1 条。 | 同上 | |
4 |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4项;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第4.1.9 条; 《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06)第4.5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6)第9.3.5条规定。 | 同上 | |
5 |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5项; 《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1条。 | 同上 | |
6 |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6项;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第4.6.3条 《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5.1.6。 | 同上 | |
7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7项;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通用要求》(GB 12476.1-201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同上 | |
8 |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8项;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4.2条;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第8.7条、第8.8条;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第5.2.6.1条。 | 同上 | |
9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9项;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第6.2.1.2条、第6.6.3条、第6.7.1条; 《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11.2条C条、D条《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6.3条;《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AQ 4272—2016 )9.4.2。 | 同上 | |
10 |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10项;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8.3.1条、第8.3.2条; 《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未按照要求淘汰砖槽式通风道金属打磨工艺。 |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第10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表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法律及相关规定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果 |
1 |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第59号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第59号令)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2 |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或通风、检测不合格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9号令)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9号令)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
3 | 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应无专门记录。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9号令)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9号令)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 |
4 | 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交叉作业的,未统一协调管理。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9号令)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5 | 作业人员未配备防中毒窒息等防护配备装备,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未制定应急措施,现场未配备应急装备,未开展应急演练。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9号令)、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第十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9号令)”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9号令)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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