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4/2023-00132 | 发文时间 | 2023-07-07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教育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2023年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公告 |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对宁夏户籍、到宁夏基层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偿代偿对象
区外高校(宁夏区内高校除外)毕业当年即在宁夏基层单位就业的、户口为同心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相关政策。
二、补偿代偿标准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注意: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超出补偿代偿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三、补偿代偿毕业年限
2018年、2019年、2020年的毕业生,在宁夏基层工作满3年。
四、补偿代偿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 毕业时自愿到宁夏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
五、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
1.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2.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六、补偿代偿方法
三年服务期满后,符合补偿和代偿条件的学生,宁夏区属高校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向毕业高校提出申请;区外高校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
七、申请材料
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区外高校毕业生(户口为同心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
3.《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申请证明》(附件3);
4. 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个人银行账号(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5. 任职单位连续3年的年度考核原件和复印件;
6. 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结清证明;
7. 提供任职单位(企业)与毕业生的劳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8. 如果工作单位和工作场所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符合上述条件,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八、材料收取截止时间
2023年10月31日
咨询电话:0953-8030843
附件: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3.宁夏高校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申请证明
同心县教育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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