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发布)、《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适应学前教育发展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全区教育大会精神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9〕5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原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价费发〔2012〕46号)进行了修订,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做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细则》出台背景
2002年,原自治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牵头制定了《细则》。随着学前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原《细则》已不能适应我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需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一系列政策,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对原《细则》进行了修订,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
二、《细则》出台意义
《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我区学前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各方正当价格权益,促进我区学前教育规范发展。
三、《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共二十四条,主要修订内容是:
(一)第一条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新修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发布)”,是此次修改《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
(二)第四条修订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办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收费均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了公办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收费性质和收费管理形式。
(三)第六条修订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生均拨款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履行成本监审(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审)、听证等程序后,由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明确了公办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
(四)第九条新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享受政府优惠扶持政策(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保教费收费标准在体现公益性基础上着重体现普惠性。制定保教费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幼儿园的评定等级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保教费收费标准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合理比价水平,由各市、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明确了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制定或调整时应考虑的因素。
同时,新增“根据民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种类(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民办营利性幼儿园),采取不同的收费管理形式”,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分类管理原则。
(五)第十条修订为“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所需提供的材料、保育教育成本包括的项目与公办幼儿园相同,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时应以扣除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部分的生均教育教育成本为基础,以不营利为原则制定或调整。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明确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制定或调整原则。
(六)第十一条修订为“民办营利性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费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需求自主制定,向幼儿家长公示,由家长选择接受保教服务”,明确了民办幼儿园自主制定保教费和住宿费原则。
(七)第十二条修订为“民办幼儿园收费一经公示,住宿费标准应至少保持三学年内稳定。”,有利于保持保教费标准水平相对稳定,避免收费标准频繁变动。
(八)第十四条新增“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与国家规定相一致,有利于落实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减少收费矛盾纠纷。
(九)第十七条修订为“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换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因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以上规定明确了幼儿园退费原则和规定,确定了双方的责任,增强政策可操作性,有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十)第二十条新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规范使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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