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3/2023-00011 | 发文时间 | 2023-11-03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申报宁莆同购电商城运营项目的通知 |
宁莆同购、宁莆粮仓、同心县青年电商产业基地、在同闽籍电商企业:
根据《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2023年闽宁协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23〕31号)精神,为进一步积极发展电商产业,拓宽全县农特产品销售渠道,增加群众收入,鼓励“宁莆同购”“宁莆粮仓”和“同心县青年电商产业基地”等在同闽籍电商企业销售同心农特产品,现将申报2023年宁莆同购电商城运营项目补贴资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闽宁协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闽宁协作交流座谈会和闽宁协作第二十五次联席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闽宁扶贫协作规划》,加强与福建省莆田市对接,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助力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消费帮扶对象
(一)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闽籍电商企业。
(二)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同心县,稳定一年以上且目前正常经营的闽籍电商企业。
(三)提供企业征信报告,无逾期还款等行为。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信息。
三、具体扶持内容
鼓励“宁莆同购”“宁莆粮仓”和“同心县青年电商产业基地”等在同闽籍电商企业销售同心农特产品,按销售额的1.5%给予补贴,共计补贴金额不超过75万元。
四、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申报单位填写申请报告(说明企业运营状况、销售情况)。
(三)企业资质证明。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征信报告。
(四)承诺书。包括申报企业对所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申报企业对申报项目未曾享受过其他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承诺;
(五)企业项目证明材料。2023年在同闽籍电商企业销售本地农特产品线上线下明细表(从2023年1月1日至报送资料日期)、在同闽籍电商企业销售本地农特产品合同和凭证、线上平台销售截图等。
以上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上述要件及顺序要求,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还需提交电子版扫描件,封面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鲜章。
五、工作要求
1.做好企业资质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在同闽籍电商企业的供应商及扶贫产品,进行企业的资格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能发放补贴。
2.确保资金平稳拨付。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汇总企业提供的资料,兑付补贴资金。资金帮扶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应按文件要求及时拨付达标企业。
六、实施时间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七、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报。同心县内各经营主体按照文件要求的补贴方向及重点、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向县工信商务局申报,配合核查工作。
(二)审核公示。县工信商务局对各经营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奖补金额,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对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经营主体按照财政拨款程序,由县工信商务局拨付资金,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同心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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