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3/2025-00059 | 发文时间 | 2025-04-30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关于中电建同心县2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审查意见的公示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中电建同心县2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现将《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本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韦州镇境内,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3.1139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6927hm2、临时占地面积31.4203hm2。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计划安装32台单机容量为6.25MW的风电机组,装机规模为200MW。每台风机配套安装1台箱变,配套建设35kV集电线路及检修道路等。采用风力发电机与箱式变电站组合的“一机一变”的单元接线方式,共32台箱变,32台风力发电机组经35kV升压变压器升压后接入配套建设的1座110kV升压站。110kV升压站位于本项目T18号风机西北侧600m处,升压站与外送输电线路另作环评,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本项目总投资为109380.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50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为0.41%。
二、项目在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场地“六个百分百”防治措施。
2、水污染防治方面。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施工营地设临时环保旱厕(定期清掏,外运作农肥),施工人员生活洗漱废水收集之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施工废水经设置的临时沉淀池处理回用,不外排。
3、声污染防治方面。施工期施工厂界噪需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方面。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环卫部门处理;建筑垃圾统一运送至政府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运送至政府指定地点。
(二)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检修道路产生的扬尘。检修道路路面采取级配碎石路面减少扬尘。
2、水污染防治方面。项目建成运行后不产生废水。
3、声污染防治方面。运营期噪声需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级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方面。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风电场废变压器油、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废铅酸蓄电池。废变压器油经事故油池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妥善处置;废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收集后暂存于项目110kV升压站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后依托暂存于配套110kV升压站内1座9m2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危险废物暂存及处置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本审查意见只对本《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审查意见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五、项目的日常现场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吴忠市同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公示期为: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9日
联系电话:0953-8637597。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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