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3/2023-00054 | 发文时间 | 2023-02-20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关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韦二煤矿煤矸石堆场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后的公示 |
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韦二煤矿煤矸石堆场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已收悉,综合专家评审结果,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韦州矿区韦二井田东侧,拟对现有排矸场进行生态治理,治理面积为15.2359h㎡(合228.53亩)。主要建设内容是对企业现有排矸场内的3块空地(区块1、区块2、区块3)进行表土剥离,同期对现状排矸区域的超高部分进行倒运,现有堆矸区域上利用剥离土方进行土地平整,同时在3块空地利用倒运和矿井产生煤矸石进行分层压实和剥离土方覆盖实现土地平整,在整形好的地面上增设拦挡设施后再于平台和缓坡上覆土种植植被,最终达到排矸场生态修复绿化的目的。项目总投资为5247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主要用于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气、噪声、废水、固废、生态治理。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建设性质、内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扬尘、施工机械和车辆尾气。扬尘应建立健全扬尘治理责任制,建筑材料采用苫盖措施严密遮盖、土方采取覆盖防尘网、煤矸石装卸过程中采用雾炮降尘;施工作业机械车辆加强维修保养,禁止以柴油为燃料的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加强噪声管理。施工期噪声源主要是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3、加强固废管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定点集中收集后开展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组织收集外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生活垃圾依托韦二煤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4、加强废水管理。施工期废水主要为车辆、机械设备的轮胎冲洗废水,少量盥洗废水。冲洗废水收集后经沉淀池沉淀后(1座5m3沉淀池)回用不外排;盥洗废水依托韦二煤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运营期淋溶液及雨水经排水沟出口处淋溶液收集池(100m3)收集后,用于施工及运营期的植物灌溉养护;煤矸石浸出液各项分析指标浓度需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中的各指标浓度,且不能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5、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6、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三、本审查意见只对本《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审查意见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五、本项目的日常现场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吴忠市同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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