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1/2021-00104 | 发文时间 | 2021-11-23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同人社劳务派遣许准字〔2021〕第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准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决定书 |
申请人(公司名称):宁夏金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同心县韦州镇同德慈善工业园罗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杜波宇
你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局提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局决定:准予你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局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从发证之日起生效。
请你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并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列事项,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本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同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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