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3/2021-00209 | 发文时间 | 2021-11-22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 文 号 | 同环发[2021]154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关于省道204线宁甘界三源村至预旺镇段改建工程配套临时沥青混凝土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后的公示 |
宁夏云弈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河南让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省道204线宁甘界三源村至预旺镇段改建工程配套临时沥青混凝土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专家进行评审,综合专家意见,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同心县张家源乡汪源村,总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项目建设包括主体工程(沥青混凝土搅拌主楼、微机控制室)、辅助工程(冷料仓、沥青罐、设备库房、配电房等)、办公生活设施(办公用房、职工活动室等)、公用工程(给排水、供配电、通讯、消防设施及厂区道路及绿化、厂区围墙等)、环保工程,本项目建成后运营周期内生产沥青混凝土2.6万吨,在省道204线宁甘界三源村至预旺镇段改建工程完成后拆除本项目。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主要用于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治理。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建设性质、内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噪声、固废污染。
3、项目运营期排气筒(DA001) 产生的废气,通过静电捕集、活性炭吸附法、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 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排气筒(DA002)产生的废气,经脱硫脱硝、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 排放,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无组织颗粒物通过储料场采用三面封闭并加顶的半封闭式料棚,尽量选择无风或微风天气条件下进行砂、石料装卸,并辅以洒水降尘 等措施处理后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污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经厂区旱厕处理后,定期清掏至周边农田。
5、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烘干筒、提升机、振动筛、搅拌锅、沥青泵工作时产生的噪声,通过 选用优良设备、设置基础减振、隔声设施,加强维护保养,厂房外种植植被 等措施处理后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6、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 碎石经干燥后进入振动筛进行二次筛选,筛选出粒度不合格(过大)的废石料,收集后由石料供应商定期回收再利用。碎石烘干及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除尘器收集,除尘器收集尘作为原料进入搅拌锅回用。危险废物在本项目拆除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7、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三、本审查意见只对本《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审查意见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五、本项目的日常现场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吴忠市同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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