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52/2026-00069 | 发文时间 | 2026-03-17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关于宁夏豪龙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 ||
当事人:宁夏豪龙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UK3D
法定代表人: 詹*波
地址:同心县河西镇朝阳村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接到同心县水务局移交线索称“宁夏豪龙建材有限公司实施的宁夏青圪塔南段水泥用石灰岩I矿项目存在乱堆乱弃、未按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等问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5年12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乱堆乱弃、未按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第三方测量公司出具的测量技术总结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6年3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6]第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6]第004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之规定,参照《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序号8),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60日内清理顺坡溜渣,并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罚款,即27048.22㎥×10元/㎥=27048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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