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52/2026-00058 发文时间 2026-03-10
发布机构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关于同心县永泰祥商厦的行政处罚公示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关于同心县永泰祥商厦的行政处罚公示

当事人:同心县永泰祥商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JEIB

法定代表人:马*芳

址:同心县市场南门1号楼

2026年1月7日,我局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称:“2026年1月5日在受理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履职预警通知书发现同心县永泰祥商厦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问题”2026年1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同心县永泰祥商场原建设单位为宁夏回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开工建设,2004年11月15日同心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关于同心商城1#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同公消验(2004)字第09号)。同心商城1#楼总建筑面积5091平方米,其中同心县永泰祥商场证载面积为2664.5平方米,2025年同心县永泰祥商场进行了消防改造,本次改造涉及的商场建筑面积为2511.18平方米。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按照第十四条所列12类特殊建设工程具体情形进行判定,认定该工程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你(单位)实施的同心县永泰祥商场消防改造工程,未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6年3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6]第003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4237),本机关决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伍佰¥1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631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同心县人民政府    承办: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40007宁公网安备640324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