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42/2026-00007 | 发文时间 | 2026-03-05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同医保当罚字〔2026〕第1号 |
| 案件程序类别 | 简易程序 |
| 案由名称 | 同心县河西镇中心卫生院未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案 |
| 违法事实 | 同心县河西镇中心卫生院于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9月9日,在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工作中,未严格落实实名制就医管理要求,未按规定开展人脸识别核验,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款: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 当事人 | 同心县河西镇中心卫生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642127454008429J |
| 处罚结果 | 1.责令改正;2.收回违规医保基金446.79 元;3.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446.79元。 |
| 处罚日期 | 2026年2月27日 |
| 处罚机关 | 同心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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