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42/2026-00007 发文时间 2026-03-05
发布机构 同心县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
同心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同医保当罚字〔2026〕第1号
案件程序类别简易程序
案由名称同心县河西镇中心卫生院未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案
违法事实同心县河西镇中心卫生院于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9月9日,在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工作中,未严格落实实名制就医管理要求,未按规定开展人脸识别核验,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处罚事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款: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当事人同心县河西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2127454008429J
处罚结果1.责令改正;2.收回违规医保基金446.79 元;3.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446.79元。
处罚日期2026年2月27日
处罚机关同心县医疗保障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同心县人民政府    承办: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40007宁公网安备640324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