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52/2026-00040 | 发文时间 | 2026-01-30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关于对宁夏同心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公示 | ||
当事人:宁夏同心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85XD
法定代表人:买*
地址:同心县豫海镇豫海北街342号
2026年1月8日,我局接到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称:“2026年1月4日在受理宁夏同心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宁夏同心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基地安全风险降级建设项目(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的施工许可证核发申请时,发现以上三个标段已开工建设”。2026年1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实施的宁夏同心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基地安全风险降级建设项目(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的宁夏同心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基地安全风险降级建设项目(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2026年1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6]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6]第001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宁夏同心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基地安全风险降级建设项目共分为四个标段,其中一标段没有开工建设,二、三、四标段已开工建设,该项目二、三、四标段施工合同签约总价为5984900.12元,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4172),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伍万玖仟捌佰肆拾玖元(5984900.12×1%=598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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