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52/2026-00026 发文时间 2026-01-26
发布机构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8525

法定代表人:马*新  

址: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大道南侧  

2025年12月1日我局接到同心县自然资源局移交案件线索称:“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在兴隆乡国道344西侧,高速公路出口向南100米处超审批范围建设同心兴隆加油站的附属设施”。2025年12月12日,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中石油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同心经销部于2015年3月26日向同心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递交了《关于南三环加油加气站办理“两证一书”的申请》(同经销部[2015]18号),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中石油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2015年4月16日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5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5003号)2016年8月19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640324********0101),并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施工建设南三环加油站及附属设施。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委托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所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在兴隆乡国道344西侧、高速公路出口向南100米处建设的同心兴隆加油站附属设施超出审批范围1882.15(约合2.82亩),其中硬化场地占地面积1013.27(约合1.52亩),站房(二层办公楼)占地面积151.42(约合0.23亩),配电箱占地面积6.38(约合0.01亩),围墙占地面积49.38(长176.36米、宽0.28米,约合0.074亩),围墙圈占范围内裸地面积661.7(约合0.992亩)。经采用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土地勘测定界矢量套合同心县兴隆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南三环加油站超范围占用土地在同心城市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用地符合规划。

2016年下半年你公司建设同心南三环加油站超范围占用土地和不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日期:2004-08-28)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日期:2015-04-24)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询问笔录、视频、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2026年1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6]第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6]第002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上述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日期:2004-08-28)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日期:2014-07-29)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对你公司建设南三环加油站非法占地的行为,参照《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11年3月21日起施行)非法占地 细化标准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故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1882.15(村庄建设用地689.71、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551.56、农用地640.88),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罚,640.88*5+(689.71+551.56)*2=5686.94元,共计罚款5686.94元。其中地上(构)筑物占用土地面积为1220.55,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 111日实施)中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二、违法占地类(五)查处注意事项 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之规定,由你公司与同心县人民政府、兴隆乡人民政府协商处置。

对你公司2016年下半年建设同心南三环加油站不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日期:2015-04-24)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故对你公司不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部分二层办公楼房的行为处以站房及装修建设工程造价(1770170.66元)百分之五的罚款,即:1770170.66元/549.00*151.42*0.05=24411.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退还土地;

二、罚款24411.59元;

三、对1220.55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与同心县人民政府、兴隆乡人民政府协商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6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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