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52/2026-00012 发文时间 2025-12-25
发布机构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关于对马*福的行政处罚公示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关于对马*福的行政处罚公示

当事人:*福               

身份证号:642221********1079     

联系电话:131*****366           

址:同心县石狮开发区城一村

2025年9月25日,我局接到同心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线索称“马*福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银平东路北侧占用土地在原二层营业楼上加盖第三层,目前已建设至第四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2025年9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二层建筑上加盖三、四层房屋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你(单位)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二层建筑上加盖三、四层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视频、询问笔录、同心县自然资源局与石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复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2025年11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37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对新建的三、四层房屋进行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12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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