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5-00255 | 发文时间 | 2025-12-01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宁夏鑫财富工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被处罚单位:宁夏鑫财富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同心县韦州镇惠平公路西侧
邮政编码:7513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强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8月7日17时45分许,同心县宁夏鑫财富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你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查,未开展承包方入厂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承包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关于批复<同心县宁夏鑫财富工贸有限公司“8·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同应急发〔2025〕51号)1份;《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宁夏鑫财富工贸有限公司“8·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政函〔2025〕31号)1份。证明你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 3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称:同心县财政非税收缴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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