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2/2025-00254 发文时间 2025-12-01
发布机构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丁*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丁*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丁*强

身份证号:642127********1832 

邮政编码:751303

所在单位:宁夏鑫财富工贸有限公司

职务:法人  

单位地址:同心县韦州镇惠平公路西侧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8月7日17时45分许,同心县宁夏鑫财富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你作为宁夏鑫财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作业现场双方安全管理人员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关于批复<同心县宁夏鑫财富工贸有限公司“8·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同应急发〔2025〕51号)1份;《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宁夏鑫财富工贸有限公司“8·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政函〔2025〕31号)1份。证明你对本起生产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 72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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