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52/2025-00232 发文时间 2025-12-24
发布机构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52390T

址:同心县新区罗山西路

2025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同心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线索称“由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的同心县锦城路(清水路至庆王南街)排水工程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情况”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负责建设的同心县锦城路(清水路至庆王南街)排水工程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5年12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39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裁量基准》(序号2),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30日改正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即1340532.15×5%=67026.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12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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