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52/2025-00231 | 发文时间 | 2025-09-19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马*德
地址:吴忠市同心县预旺镇郭阳洼村一社
2025年8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在预旺镇郭阳洼村监督检查时发现,郭阳洼村村民马*德在郭阳洼村一社禁牧区内放牧,放牧羊只100只。2025年8月11日,我局对该案件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我局调查,你(单位)2025年8月11日16时,在郭阳洼村一社禁牧区内放牧,放牧羊只为100只,你(单位)对禁牧区域内的植被造成了破坏。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在禁牧封育区域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2025年9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预)执告字〔2025〕第00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收到以上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100只×5元/只=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交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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